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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法的发展看中国女性地位变迁
发布时间:2012-12-24 点击次数:次
一、女性的历史地位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提到:“妇女的解放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标准”,这句话揭示了女性发展与人类进步的必然联系。在人类历史漫长的母系社会中,女性曾经占据过生产和生活的主导地位。随着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的转变,女性逐步由主导变为男性的附庸。女性地位的沦丧有漫长的发展过程。
性别问题是带有社会性的,一方面是男性在社会分工中逐渐占据了非常主要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跟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教建立有关。从先秦到汉唐,封建社会的确立,封建礼教制定了一套严密的伦理制度,思想上逐渐确立了男性对女性的统治地位。从而进入了一个男尊女卑,天经地义的时代。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中最古老的制度之一,也是构成最基本的单位,一定的婚姻家庭为一定社会的缩影,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其在其社会地位。关注女性、重视女性的利益诉求、保护女性权利,是时代赋予人类社会的历史重任。女性的生存与发展反映时代的变迁,女性的权利和地位关涉全人类的幸福。家庭是社会最基本单位,如果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都无法保证的话,那更谈不上社会上任何形式的平等权利。因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至关重要。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家庭是国家的缩影,男人在家庭中处于统治地位,是家庭的中流砥柱,因此妻子必须服从丈夫,如果丈夫因其妻子不羁的性情和放肆的言辞而不断受到辱没,而他也竟然容忍了,那么他将不仅失去了所有的自尊感,还会因此而丧失了家庭其他成员的尊敬,如果没有这种尊敬,他就不可能指望统治他们,并且会在邻里当中名誉扫地。上帝对女人说:“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须管辖你。”(因而法律授权丈夫使用一定程度的强力作为使妻子安分守己的手段。
二、婚姻法的变迁历程法律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在古代法律没有对婚姻明确的法律条文,大多数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在中国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和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封建社会也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婚姻制度,婚姻家庭关系除非涉及到刑事责任以外,都由“礼”来进行调节,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五四运动后女性的主体性地位得到高扬。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法律条文规定了男女地位平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婚姻法经历了四次变动。新婚姻法使广大中国女性获得了解放,打破了几千年来强加于女性身上的封建枷锁,使女性获得了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权利。这是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反封建斗争的伟大胜利,它的贯彻实施将旧中国所遗留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逐步废除,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得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平等和睦的新型家庭不断的涌现。
经过 30 年的努力,女性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都有了很大提高,我国婚姻家庭方面有了巨大的变化,一些封建陋习如重婚、纳妾、养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再嫁等现象都基本消除。但是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政策,,国家的政治、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革,人民的生活观念也巨大变化,旧的婚姻法己经不能够适应改革开放的基本要求,面临种种新问题的挑战。1980年婚姻法是改革开放后恢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我国的婚姻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反映了国家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重建。
1978 年开始,全国妇联根据我国 30 年来婚姻法贯彻实施的情况和当前存在的问题,向党中央提交报告,提出婚姻法有修改的必要。最后,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提交1980 年 9 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进行讨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 1980 年 9 月 10 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自 1981 年 1 月1 日起开始实行。同时宣布 1950 年 5 月 1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新法实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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