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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与贯彻运动述论

发布时间:2016-12-10 11:33

  本文关键词: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宣传与贯彻运动述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第35卷 第1期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1月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宣传与贯彻运动述论

张成洁,莫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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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师范学院,广东湛江524048;2.广东海洋大学,广东湛江524088)

摘 要: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对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否定,实际上也是直接向以家庭为单位盘踞起来的传统权力发出的挑战。《婚姻法》的宣传与贯彻自1950年至1953年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宣传贯彻过程实际上就是中央和地方乃至各种社会团体合力运用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种种手段,和强大封建婚姻观念的冲突和博弈。两种观念的撞击下,新观念虽然终于处在优势地位,但并非一劳永逸,要想与传统陋习彻底决裂需要一代又一代人持之以恒的努力。关键词: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宣传与贯彻

中图分类号:D6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359(2008)01-0120-04

  延续了几千年的,以强迫包办、买卖婚姻、男尊女卑、家长专制、一夫多妻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不但是家庭痛苦的一种根源,而且是社会生活的一条锁链。而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以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为特征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建立,则是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向延续了几千年的旧传统挑战的一项重大社会改革。回顾半个世纪前这部《婚姻法》的宣传与贯彻情况,看看新旧观念经过了怎样的博弈,对我们今天的任何重大社会变革或法律的实施无疑都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历史地位

婚姻制度是社会细胞———家庭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单位往往是家庭及其扩大化了的形态———家族乃至宗族等亲缘单位。婚姻家庭不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国家,其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而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以强迫包办、买卖婚姻、男尊女卑、家长专制、一夫多妻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延伸出来的形形色色的封建婚姻形态(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童养媳、等

收稿日期:2007-09-11

郎妹、雄媳妇、攀扭亲、站年汉、重婚、纳妾、卖妻、换妻、租妻、典妻、合妻、姘妇、指腹为婚、招儿女婿、招

夫养夫等)不但成了家庭痛苦的一种根源,而且成了社会生活的一条锁链。它不但把占人口半数的绝大多数妇女投入奴隶生活的深渊,而且也使大多数男子遭受无穷的痛苦。它真正成了新生的社会肌体上已经衰败的细胞,阻碍着新社会健全有力的发展。为着新社会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建设力量的增长,特别是为着解开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枷锁,随着全部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必须把男男女女尤其是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解放出来,并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对作为中国封建统治基层社会控制方式的传统家庭生态和婚姻制度进行改造,必然会引起社会的整体性变迁,从而根除封建势力,巩固人民民主政权。

而这一崭新的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经过了一年半(1948年冬开始准备)的准备,终于于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并于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于全国。《婚姻法》共八章二十七条。原则部分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婚姻法》的颁布犹如一把利剑劈向了封建婚姻观念的顽石,它不仅是对千百年来建立在封建社会四大绳索尤其是夫权和父权基础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否定,实际上也是直接向以家庭为单位盘踞起来的传统权力发出挑战,从而在重新塑造家庭的同时完成了对封建势力所掌握的社会资源的社会改造。

陈绍禹(王明)(时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婚姻法的起草人)说,野蛮落后的旧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衰败和死亡,进步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利于建立新家庭和建设新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促进具有决定一切的意义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周恩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公布的国家大法之一。这一国家大法的公布施行,是中国人民在赢得革命战争胜利之后,和全国范围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和建立新的社会生活的重大社会改革。”[3](P55)

二、《婚姻法》颁布初期的宣传贯彻情况(1950.5-1951.9)

《婚姻法》的颁布虽然对封建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旧的婚姻观念的巨大惯性和它对人们的深刻影响,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崭新的婚姻家庭观念仅仅有了法律的依据,还远不足以与根深蒂固的旧观念、旧习俗相对垒。所以,《婚姻法》的宣传与贯彻,就成了《婚姻法》颁布之后的当务之急。

《婚姻法》颁布后,在党和政府以及各人民团体的组织下,全国掀起了学习宣传《婚姻法》的热潮。如《婚姻法》贯彻执行得较好的山西省,在中央颁布婚姻法后,山西省委进行研究,发出《关于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人民团体发出联合通知,《山西日报》发表了社论,展开典型案件的讨论,全省各级干部和机关团体、学校和各界人士均组织了学习座谈并广泛运用各种会议与各种方式展开了宣传运动,使广大群众与干部对婚姻法有了初步的认识[4]。《婚姻法》颁布以后,上海市随即展开了广泛的宣传活动。妇联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通过召开各种妇女代表会议、开设定期讲座或训练班等形式展开《婚姻法》的宣传,听过《婚姻法》报告的里弄妇女有103585人,全市有4万多妇女代表进行了有系统的婚姻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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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婚姻法知识的宣传和对落后婚姻观念的

批判,封建的婚姻制度与观念开始遭到摒弃,新的婚姻制度、新型的美满家庭开始成长起来,封建的极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处在崩溃之中。从山西省人民法院汇集的全省婚姻案件数字来看,1950年受理婚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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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20161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1.4%。再就当

时正在进行土改的甘肃省来看,登记自由结婚的逐渐增多,仅以兰州市二区为例,1951年1月至12月中旬,即有101对。陕西省延安县法院自1951年1月至11月中旬,受理婚姻案件即达202件,占全部民事诉讼案件的64%强

[7]

。自1950年5月1日至

1951年4月一年内,上海市共受理婚姻案件约13.3万件,其中以离婚及脱离同居最多,占到65%,在受理的全部婚姻案件中,由女方提出诉讼的计10万件。中南区六省在《婚姻法》颁布后一年的时间里,受理婚姻案件90425件,其中妇女主动提出来的70000件以上[9]。

可见,《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对封建婚姻观念造成的冲击起到了思想启蒙的作用。但面对几千年形成的封建思想,新的婚姻观念远没有取得胜利。在《婚姻法》颁布后的一段时间里,新的婚姻观念遭到了封建思想的强烈抵制。两种观念的撞击以及新观念的暂时的弱势地位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包办和买卖的婚姻,对妇女的虐待或打骂,对男女婚姻自由的干涉等不合理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着。妇女群众因为婚姻和家庭问题而被虐杀和逼迫自杀的现象十分严重。据估计,中南区未婚的童养媳、望郎媳有数百万[9]。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妇女因婚姻不能自主受家庭虐待而自杀和被杀的,中南区一年有10000多人[3](P56),华东区也有约10000人左右[10]。

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主要原因正如《人民日报》社论指出的:“导致妇女自杀被杀的主要原因就是封建社会制度遗留下来的恶果。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制度虽然已被推翻,但是在婚姻问题和妇女问题上的封建思想残余仍普遍存在。广大的群众至今还保留着`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还保存着`封建家长'和`夫权'统治的恶习。因此,他们对于妇女参加社会政治活动严加限制,尤其是对于妇女要求婚姻自由,更认为`大逆不道',加以种种残酷的迫害。这正是表现了残余的封建主义思想对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剧烈反抗。”[11]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干部在执行《婚姻法》工作中存在着严重问题。作为《婚姻法》宣传者、贯彻

[8](P287-288)

者和执法者的干部,自身的心理、思想还未转变,反而成为了这项法律实施的巨大障碍。部分干部竟对各种非法行为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或有意予以宽纵、袒护,甚至他们本身也做出直接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致使被干涉者或被虐待者得不到法律上和事实上应有的保护。如西北检查组发现,违反《婚姻法》干部有30多人,其中有中共县委书记4人,县长3人,中共区委书记及区长12人,其他负责的干部9人[12]。

三、婚姻法执行情况大检查(1951.9-1951.12)正因为在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过程中遇到了种种困难和问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9月26日发出了《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

自政务院发布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指示后,中央检查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等19个单位派人组成,共41人,分为4个分组,于1951年10月23、24两日分别自北京启程,分赴华东、中南、西北、华北四大行政区,结合各大行政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小组或干部,共同进行工作,1951年12月20日左右先后返回,历时近两个月。检查组成员到达各地后,同当地的负责人共同主持召开了如何贯彻政务院指示的专门会议,以推动各地的检查工作。各检查组以调查、研究、帮助处理婚姻问题及案件(包括召开公审大会)等方式进行了解情况和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了总结汇报。

通过检查,了解到各地执行婚姻法的大概情况和执行婚姻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各地执行婚姻法的情况。各地执行婚姻法的情况约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执行得较好的地区。如在抗战初期解放的山西省武乡县、山东省文登县的一些乡村中,包办买卖婚姻绝迹;又如在解放四年的河南省鲁山县的一等乡中,也没有包办买卖婚姻,离婚与再嫁的妇女均得自由结婚。早经父母包办订婚的青年男女也都经见面后自己决定是否同意。这种类型的地区,在当时全国来说虽是少数,但却成为人民群众建立新夫妻关系与新的幸福家庭的先导。另一种是执行得中等的地区。如在河南省商丘县的一些二等乡中,自由婚姻部分存在,买卖婚姻也绝迹,但包办婚姻与早婚仍相当普遍地存在着。寡妇自由改嫁的还不是很多。中南与华东许多地方都属此类。再一种是贯彻婚姻法很不够的地区。如山西河津、西北大部分地区、广东兴宁、浙江及山东新区等地,包办婚姻与早婚严重地存在着。(二)执行婚姻法工作中的[12]

主要问题。不少地方并没有将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工

作结合在其他的社会改革运动中进行,特别是由于一些县级以上领导不够重视和负责,缺乏宣传教育,因此,不少干部尤其是区乡村干部中残存的封建思想未能肃清,并且不了解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使“婚姻法没有下乡”,或婚姻法不能全面与正确地和群众见面。更严重的是,有些区、村干部竟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乱纪行为。

此次婚姻法执行情况大检查,对婚姻法的宣传贯彻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且,其检查掌握的婚姻法在全国各地贯彻不平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成为1953年开展更大规模的贯彻婚姻法运动的重要依据。

四、贯彻婚姻法运动及其成果(1953.2-1953.5)

1953年全国规模的、有系统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的规模与影响都是空前的。

随着抗美援朝战局的稳定,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分别于1952年11月26日、1953年2月1日和1953年2月18日三次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号召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改的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并把1953年3月定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

[13](P107-108)

[12]

自中央发出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以后,各级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根据指示精神,即大张旗鼓地开始了运动的准备工作。全国迅速成立了运动的组织机构,成立了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同时各级政府、司法部门、妇联、共青团、工会等组织也迅速行动起来,把宣传贯彻《婚姻法》作为中心工作来抓。这次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自3月开始,直到5月才陆续结束,实际上进行了3个多月。整个运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时间是1953年一二月间,任务是训练干部和进行重点试验。在这一阶段,全国训练了347万余基层干部和大批宣传员及人民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并先后在全国各农村、工矿、街道进行了2726个典型试验,取得了丰富的经验。第二阶段时间是1953年三四月份,任务是向群众展开大规模宣传教育和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在这一阶段,颁发了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印发了2000多万份宣传婚姻法的各种宣传品,利用报纸、刊物、画报、连环画、报告、座谈、广播、说唱、戏剧、幻灯、电影等方式,

陆续在全国范围的70%左右的地区内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了宣传[14]。这次运动,对因封建婚姻制度所造成的家庭不民主不和睦现象,采取了说服教育的办法,号召他们自觉改善,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在这次运动中,各地都有成千上万的人,因不满他们的封建家庭关系纷纷起来改善,干部们采取开家庭民主会议的办法,婆婆、丈夫和媳妇相互检讨,改正错误,其中有许多还订立了互敬互爱的公约。对夫妻关系十分恶劣、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经劝解无效,批准了她们的离婚要求。对那些杀害、伤害妇女的罪犯进行了检查,并由司法机关处以刑罚。对要求解除童养关系的童养媳,批准了她们的要求。对合乎婚姻法规定而要求结婚的青年男女,发给了他们结婚登记证。1953年四五月份全国各地贯彻运动先后结束。

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是自婚姻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有系统地普遍地宣传婚姻法,有系统地揭发与批评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恶习,检查县以上各级法院、民政部门主管婚姻事务的人员及区、乡(村)政府干部执行婚姻法的情况的一次内部斗争。它以群众运动的方式推动人们观念的转变,基本实现了移风易俗的目标。

这次运动,不仅严厉地打击了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而且有力地支持了人民群众争取婚姻自由的正义斗争,因而社会风气有了很大转变,实行婚姻自由与男女权利平等,已逐渐扩大了社会舆论的同情,包办儿女婚事和虐待妇女的行为已逐渐遭受到社会舆论的反对。各地反映,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后,民主和睦的新式家庭已大批出现,要求自由结参考文献:

婚的青年男女到区乡政府登记的人数有了显著的增加,虐待妇女特别是杀害、伤害妇女的现象普遍减少,有些地区已停止了这种现象的发生。当广大人民群众在获得婚姻自由,夫妻、婆媳关系改善以后,他们参加社会活动尤其是参加生产的积极性就更加提高了。许多从来不参加社会活动的妇女,运动后也如男人一样参加了各种社会活动,并涌现出大批积极分子,参加了基层政府和妇代会、人代会以及生产互助组织的工作。在贯彻婚姻法运动较为深入的农村和厂矿,广大男女群众的生产热情空前高涨,生产效率有显著的提高。这些事实又教育了广大人民群众,使他们更深刻地体会到,封建婚姻制度不仅是束缚妇女的锁链,而且是发展生产的障碍,他们说:“越封建越争吵,越别扭,越没劲劳动。”“越民主,越和睦,越痛快,劳动劲头越大。”因而就更加拥护婚姻法,更加努力生产,出现了团结、和睦、愉快和热情劳动的新气象[14]。

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这次运动的广度和深度都是不平衡的。按照中央指示,做到了普遍深入的地区约占15%左右。基本贯彻的地区约占60%左右。仍然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约占20%左右[14]。从上述史实的梳理中,我们不难看出,1950年到1953年《婚姻法》的宣传贯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中央和地方乃至各种社会团体合力运用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种种手段同强大封建婚姻观念的冲突和博弈。这个过程是曲折的,且并非一劳永逸。因为与旧的传统观念决裂是远比经济、政治的变革更为艰难的过程。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2]陈绍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J].中央政法公报,1950,(12、13).[3]周恩来.周恩来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4]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华北分组.山西省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报告[J].中央政法公报,1952,(42).[5]上海市民主妇女联合会.关于妇女在婚姻问题解放情况说明[Z].上海市档案馆藏档,馆藏号C31-2-119.[6]山西省一年来执行婚姻法的情况和经验[J].中央政法公报,1951,(35).

[7]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西北分组.西北区婚姻法检查工作总结报告[J].中央政法公报,1952,(42).[8]胡焕庸.中国人口:上海分册[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9]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中南分组.中南区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J].中央政法公报,1952,(42).[10]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华东分组.华东区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的总结报告[J].中央政法公报,1952,(42).[11]坚决贯彻婚姻法,保障妇女权利[N].人民日报,1951-09-29.

[12]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J].中央政法公报,1952,(42).[13]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3年)[C].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14]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J].中央政法公报,1953,(11、12).

[责任编辑 孙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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