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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发布时间:2016-12-12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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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2001年12月

 第37卷 第4期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GUANGXINORMALUNIVERSITYDecember,2001.37 No.4Vol

试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

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李 艳 梅

(广西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1)

  [摘 要]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婚姻法根据现实的需要,增加了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等内容,填补了立法空白,强化了薄弱环节,注意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关键词]婚姻法;修改;完善;家庭;法律制度

[分类号]D923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6597(2001)0420045205

1950年第一部我国1980年颁布的第二部《婚

姻法》的基础上修订的。20,,有关夫妻、家庭成员间作用。但是,,如调整的范围过窄,内容过简,条文还存在一些立法空白等。再加上随着经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包二奶”、家庭暴力等。因此,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当

(以下简务之急。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讨论以及多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

称新婚姻法)终于在新世纪伊始得以通过并公布实施。新婚姻法对原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对于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原婚姻法的修改历程

1994年和1995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有关修改婚姻法的提案和议案。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将修改《婚姻法》纳入立法规划。1996年5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致函民政部,要求由民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婚姻法》进行修改。1996年6月,民政部着手筹备修改《婚姻法》的工作。1996年11月,由民政部牵头,国家有关部委参加,组成修改《婚姻法》的领导小组。此后,在领导小组的主持下,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一些法学专家受托起草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专家建议稿经过多次修改,由于意见不统一,始终不能形成修改稿。直到200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调查论证和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在重婚、家庭暴力、结婚条件及无效婚姻、夫妻财产制、离婚制度、保障老年人权益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原婚姻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2000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婚姻法修正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2000年12月25日,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共300多人,通过联组会议对婚姻法修正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这是自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第一次采取联组会议的方式审议重要法律草案。

[收稿日期]2001207215

[作者简介]李艳梅(1969-),女,广西恭城人,广西师范大学讲师,法学硕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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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1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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