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内侵权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7-04-12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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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姻家庭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实现婚姻集体和谐的必然要求是夫妻双方的平等和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的侵权问题日益凸显,笔者通过在吉林地区十个基层法院的走访调查发现大量的夫妻婚内侵权诉讼涌入法院,但是立案庭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从而导致大批权利受到侵害的婚姻当事人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救济。由此可见,确立婚内侵权对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分为五个部分(除结论以外),从法律应用的角度就婚内侵权构建的必要性,以及现行法律规范对婚内侵权规制的不足及完善立法的基本思路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论证。 第一部分为绪论。通过对有关婚内侵权的不同司法案例的介绍引出婚内侵权的立法缺失给司法界带来的冲击。同时,将本文的研究范围界定于“夫妻”之间婚内侵权的法律规制,对涉及到的第三人问题不作阐述。 第二部分为婚内侵权的一般理论。详细论述了婚内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婚内侵权的构成要件、基本类型、婚内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学术观点,以及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从而在学术上构建起婚内侵权责任的理论体系。 第三部分为外国婚内侵权的相关立法例。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演进历史的了解和阐释,从而为我国的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借鉴。 第四部分为我国婚内侵权法律规制的现状。从现行法律规范对婚内侵权的立法缺失导致产生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对夫妻之间享有的同居权、贞操权、生育权等配偶权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对夫妻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并不是十分完备和科学: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大,个人财产的范围较小;夫妻法定财产的规定略为详细,约定财产的规定却流于形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五部分为我国婚内侵权的法律规制。阐述了确立婚内侵权制度是保护基本人权、填补法律空白、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提出了在实体法上确立配偶权、别居制度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在程序法上规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且把婚姻关系的存续作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其他障碍。并且创造性地提出在婚内侵权领域中引入诉讼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调人民调解原则在解决婚内侵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婚内侵权 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 配偶权
【学位授予单位】:延边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3.9
【目录】:
- 摘要6-8
- Abstract8-11
- 第一章 绪论11-16
- 1.1 问题的提出11-13
- 1.2 研究现状13-14
- 1.3 研究范围与方法14-16
- 第二章 婚内侵权的一般理论16-28
- 2.1 侵权与婚内侵权16-20
- 2.2 婚内侵权的基本类型20-23
- 2.3 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23-28
- 第三章 外国婚内侵权的相关立法例28-33
- 3.1 英美法系国家婚内侵权的立法例28-29
- 3.2 大陆法系国家婚内侵权的立法例29-31
- 3.3 小结31-33
- 第四章 我国婚内侵权法律规制的现状33-40
- 4.1 婚内侵权法律规制的现状33-35
- 4.2 婚内侵权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35-40
- 第五章 我国婚内侵权的法律规制40-49
- 5.1 婚内侵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40-42
- 5.2 婚内侵权的法律规制42-49
- 第六章 结论49-50
- 参考文献50-53
- 致谢53-54
- 附录54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谢艳超;我国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3年
2 徐博文;论我国反家暴立法中的民事救济制度[D];山东大学;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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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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