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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序良俗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4-07-08 23:53
  伴随婚外性行为的"去罪化",性问题更多转向市民社会。性权利的私权属性决定婚外性行为应受"私法自治"的界限——"公序良俗"的制约。公序良俗对婚外性行为的不同评判,根源于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对公序良俗的一般判断标准的不同。未来我国立法完善应以第三者是否知悉性行为对象是已婚者,区分对待婚外性行为中的财产处分;拓宽离婚理由中过错方配偶的过错范围,以"婚外性行为"取代"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构建兼具时代性与本土化特征的第三者侵权责任机制,严格限制第三者侵权责任的范围。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时代回应:婚外性行为的“去罪化”与现代民法之因应
    (一) 婚外性行为的“去罪化”
    (二) 现代民法之因应
二、法理考察:性权利行使中的“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
    (一) 性权利行使中的“意思自治”
    (二) 性权利行使中的“公序良俗”
三、法律评判:源于公序良俗变迁性的不同评判及评析
    (一) 公序良俗的一般判断标准及其变迁性
    (二) 国内外公序良俗对婚外性行为的不同评判
    (三) 评析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04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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