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形式要件的不足和完善
发布时间:2021-04-09 16:31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假离婚"、"闪婚闪离"等现象屡见不鲜,协议离婚是这些"问题离婚"的高发区。从婚姻法第31条可以看出,男女双方有离婚的合意、双方主体适格、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是三大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了协议离婚的三大形式要件。本文将从协议离婚的形式要件入手,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比照国外、其他地区的立法经验,以及我国立法传统,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8,(2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协议离婚制度形式要件的问题
(一) 审查限制期间的不明确
(二) 审查依据的材料不足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 设立协议离婚审查期限
(二) 设立离婚证人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登记离婚程序的缺陷与立法完善[J]. 吴国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1(05)
[2]论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的缺失与完善[J]. 杨晋玲.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11)
本文编号:3127948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8,(2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协议离婚制度形式要件的问题
(一) 审查限制期间的不明确
(二) 审查依据的材料不足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 设立协议离婚审查期限
(二) 设立离婚证人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登记离婚程序的缺陷与立法完善[J]. 吴国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1(05)
[2]论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的缺失与完善[J]. 杨晋玲.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11)
本文编号:312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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