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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中的伪命题:共同生产经营

发布时间:2021-04-11 07:29
  法释【2018】2号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三规则: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和举债合意。此举有助于解决"一方名义所举经营之债"性质认定难的问题,但认定规则的内部关系,尤其是"共同生产经营"规则的独立性值得商榷。因经营者兼具夫妻身份,而忽略了经营形式、债之发生原因和经营者过错,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违背了商事组织运行规则。实质上,因适用共同生产经营规则而认定之夫妻共同债务中,部分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并非夫妻身份,而部分经营之债为企业债务,部分债务因"举债合意"成立夫妻共同债务,其他部分则因家庭受益而最终满足"共同生活"认定规则。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 2020,34(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共同生产经营规则适用的裁判逻辑
    (一)经营者身份=夫妻共同债务
    (二)“经营者身份+举债合意/经营组织受益”=夫妻共同债务
二、经营者身份与夫妻共债的松散因果关系
    (一)经营组织形式阻断了夫妻共同债务因果关系的成立
    (二)经营者身份虚化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因果关系
三、共同生产经营认定规则适用中“推定”的滥用
    (一)以经营者身份“推定”举债合意
        1. 推定登记经营者之举债合意
        2. 违反意思表示规则下举债合意的推定
    (二)以“推定”其他经营者受益证成夫妻共同债务
四、共同生产经营规则独立性的证伪
    (一)形为“共同生产经营”规则实为“共同生活”规则
        1. 公贷私用和私贷公用情形下的夫妻共同债务
        2. 合伙与两户中的夫妻“共同生活”之债
    (二)为“举债合意”规则所化解的“共同生产经营”规则
        1.“利用配偶账户”情形中的意思表示
        2. 配偶“知道”中的意思表示
        3. 配偶沉默中的意思表示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之立法研究[J]. 张学军.  当代法学. 2019(06)
[2]论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债务的清偿[J]. 田韶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5)
[3]从家户并立到家庭统摄——我国民事法上家户制度的问题与出路[J]. 鲁晓明.  法商研究. 2018(05)
[4]合伙契约性与主体性的解构——基于民法典分则“合同法编”的视角[J]. 肖海军,傅利.  当代法学. 2018(05)
[5]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与清偿——兼析法释[2018]2号[J]. 冉克平.  法学. 2018(06)
[6]美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研究——以美国采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州为中心[J]. 缪宇.  法学家. 2018(02)
[7]《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 程新文,刘敏,方芳,沈丹丹.  人民司法(应用). 2018(04)
[8]论非举债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从(2014)苏民再提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说起[J]. 何丽新.  政法论丛. 2017(06)
[9]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客观分类[J]. 杨汉平.  人民司法(应用). 2017(28)
[10]非经营活动且无共同举债合意的债务应为夫妻个人债务[J]. 徐欢.  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



本文编号:313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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