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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完善

发布时间:2021-04-24 18:25
  相对而言,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立法的研究还是起步较晚,直到2016年3月1日,我国的第一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才被颁布施行。《反家庭暴力法》的出现,填补了我国在家庭暴力方面立法的空白,也标志着我国法律的进步和完善。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法律也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提出一定的完善措施。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3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不足
    (一)离婚或分手之后,继续遭受暴力的问题,目前仍未有明确的办法去处理
    (二)没有对“以暴制暴”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完善
    (一)扩大家庭暴力的含义
    (二)扩大家庭救济主体以及救济对象的范围
    (三)以“程度频率”的双重标准认定家暴
    (四)举证责任和证据范围要合理
    (五)加强对受害人的救助庇护力度
    (六)优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反家庭暴力法》亟须解决的几个问题——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分析[J]. 周安平.  妇女研究论丛. 2015(02)

硕士论文
[1]《反家庭暴力法》中的救济机制研究[D]. 夏凡.安徽大学 2016
[2]试论《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D]. 刘雨萌.南京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157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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