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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习惯——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定为背景

发布时间:2021-05-06 23:24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是一部具有本土性与习俗性的法律,但在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却一直对这一特性重视不够。由于"习俗性"伴随着人们婚姻家庭生活的始终,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当引发纠纷诉诸法院时,在法无规定或法律规定与习俗不相协调的情况下,司法裁判无法回避对民间习惯的引用或遵循。当此民法典编纂之际,在婚姻家庭编的制定过程中,应该认真对待婚姻家庭中的习惯问题,对在司法实务中已通过司法政策和解释得到认可的一些民间习惯,如婚约及彩礼的返还问题、事实婚姻与同居问题、子女的姓氏选择问题等,应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其规范化,以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增加法律应对复杂现实生活的能力。 

【文章来源】: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9,31(0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婚姻家庭习惯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中的存在现状:司法先行而立法滞后
二、司法政策和解释对习惯的认可
    (一) 婚约与彩礼的返还问题
        1.《婚姻法解释 (二) 》施行前的处理方式
        2.《婚姻法解释 (二) 》施行后的处理方式
    (二)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问题
    (三) 子女姓氏问题
三、婚姻家庭编制定中对习惯的认可与规范方式
    (一) 对婚约及彩礼返还的规制问题
    (二) 对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规制问题
    (三) 子女姓氏的选择:增加尊重习惯的规定
四、结语: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草案) 的一点述评



本文编号:317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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