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发布时间:2017-04-21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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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离婚率的逐年升高,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面临父母离婚带来的家庭结构变化。而离婚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现况却令人担忧。许多未成年人由于未得到适当的引导和照顾,不仅出现了怨恨、孤僻、逆反等诸多心理问题,还出现了学业下降、出走、结伙等不良行为,甚至引发犯罪等较严重的社会问题。研究表明,离婚后的父母是否给予未成年子女尽职尽责的抚养和照顾,是影响未成年子女福利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律应对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本文在对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及其特殊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对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相关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并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继而提出立足中国国情、完善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建议。 全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三章: 第一章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解析。从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以及离婚后的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现状入手,分析了离婚父母与未离婚父母在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内容上、形式上之区别,进而深入剖析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特点及其问题。 第二章以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典型国家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研究。主要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在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父母离婚后亲权(父母照顾权、监护权)的分配、抚养费支付、探望权(交往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评析。 第三章阐述我国现行法律中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相关规定的缺陷与不足,并对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章通过对我国相关国情的分析,提出这些基本国情对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立法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概念不完善、原则不明确、具体制度缺乏操作性等不足。在立法建议上,提出应立足我国现实国情,一方面完善父母对子女监护的内容,细化父母对子女监护的分类,以提高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监护权分配的合理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与监护进行分别规定,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支付抚养费和继续保持与子女的交往作为离婚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变化形式加以特别规定。
【关键词】:离婚父母 抚养 探望权
【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3.9
【目录】:
- 内容摘要4-6
- ABSTRACT6-11
- 前言11-13
- 第一章 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解析13-23
- 第一节 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概述13-18
- 一、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13-15
- 二、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问题及其成因15-18
- 第二节 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的特殊性18-23
- 一、父母对子女“抚养”之内涵18-20
- 二、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特点及问题剖析20-23
- 第二章 外国相关立法比较研究23-37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相关立法评析23-31
- 一、德国相关立法评析23-26
- 二、法国相关立法评析26-29
- 三、日本相关立法评析29-31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典型国家相关立法评析31-37
- 一、英国相关立法评析31-33
- 二、美国相关立法评析33-37
- 第三章 中国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探讨37-57
- 第一节 现实国情对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立法的影响37-40
- 一、“家长权”传统历史悠久37-38
- 二、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38-39
- 三、关注广大农村地区的特殊情况39-40
- 第二节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评析40-49
- 一、父母对子女“监护权”的规定模糊40-41
- 二、父母离婚后监护权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式不明确41-45
- 三、抚养费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45-46
- 四、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46-48
- 五、公权力机构处于消极地位48-49
- 第三节 对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的立法建议49-57
- 一、采用父母对子女监护与抚养并行的立法模式49-50
- 二、明确父母离婚后监护权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式50-52
- 三、抚养费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52-54
- 四、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的改革与完善54-56
- 五、赋予公权力机构积极审查权56-57
- 结语57-58
- 参考文献58-60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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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20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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