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抚养的认定及其救济
发布时间:2021-07-21 22:59
无论司法实践抑或学理上,对欺诈性抚养行为的认定均过于狭窄,不足以解决现实生活中欺诈性抚养之纷繁情形。期间范围不宜限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后,亦应包括婚前性行为期间;欺诈方与受欺诈方之范围认定亦不应局限于妻子和男方配偶;主观过错上也不应局限于故意,重大过失亦在考虑之列。在责任认定方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未将非同居型欺诈性抚养纳入规制范围,致使受欺诈方难以据此向过错方配偶及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客观上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官虽大多对受欺诈方之抚养费返还和精神损害赔偿加以支持,但因无相应请求权基础可供适用而造成司法裁判理由混乱不一。通过比较法分析,采用侵权法对欺诈性抚养行为进行调整可使受欺诈方权益得到最大救济。
【文章来源】: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22(03)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欺诈性抚养行为的认定与分析
二、《婚姻法》关于欺诈性抚养问题规定之不足
(一) 《婚姻法》第4条不具有可诉性
(二) 《婚姻法》第46条未将欺诈性抚养纳入规制范围
三、欺诈性抚养的现行裁判路径及理论学说争议
(一) 司法实践裁判理由混乱不一
(二) 理论学说争议
1.“无因管理说”
2.“不当得利说”
3.“侵权说”
四、适用侵权责任法来解决欺诈性抚养纠纷之正当性
(一) 比较法角度
(二) 法律与道德关系角度
五、侵权法救济方式之正确路径
(一) 欺诈性抚养所侵犯之权益客体
(二) 具体救济方式
1.受欺诈方之救济路径
2.受欺诈方之救济不以离婚为要件
3.非婚生子女之利益考量
本文编号:3295933
【文章来源】: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22(03)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欺诈性抚养行为的认定与分析
二、《婚姻法》关于欺诈性抚养问题规定之不足
(一) 《婚姻法》第4条不具有可诉性
(二) 《婚姻法》第46条未将欺诈性抚养纳入规制范围
三、欺诈性抚养的现行裁判路径及理论学说争议
(一) 司法实践裁判理由混乱不一
(二) 理论学说争议
1.“无因管理说”
2.“不当得利说”
3.“侵权说”
四、适用侵权责任法来解决欺诈性抚养纠纷之正当性
(一) 比较法角度
(二) 法律与道德关系角度
五、侵权法救济方式之正确路径
(一) 欺诈性抚养所侵犯之权益客体
(二) 具体救济方式
1.受欺诈方之救济路径
2.受欺诈方之救济不以离婚为要件
3.非婚生子女之利益考量
本文编号:329593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yflw/32959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