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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11 01:04

  本文关键词: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六章、结语。 引言部分,交代了选题背景、选题价值、研究现状、实证资料和行文思路。家庭暴力践踏个人尊严、动摇婚姻家庭、影响社会稳定。反家暴已成国际共识,针对家暴立法已成国际潮流,司法介入、社会救助是我国基本的反家庭暴力手段,日渐获得举国上下的普遍认同。我国法学界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重心正在家庭暴力内涵、类型、原因、特征等转向家庭暴力发生率、覆盖率、救济率,通过司法程序确保家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的公正与准确,通过社会救助方式实现社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态度的全面铺开,通过专门反家暴立法保障婚姻家庭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家庭暴力的既有研究多专注于对家暴的定义与发生,存在着问题盲点多、比较研究欠缺、实证研究薄弱等问题。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的整体完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改革、家庭暴力采证方式与证据规则、施暴者处遇计划、各机构行政责任分配、家暴嫌疑者通报机制、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等方面研究日渐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集中研讨反家庭暴力的价值在于:实现反家暴领域研究的综合与系统、及时回应实务界的反家暴努力、确保我国家暴案件审判的公正与准确、推动家暴案件民事、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力争为我国反家暴的宏观改革和微观实践提供可行性建言,最大限度发挥实际应用价值。笔者收集的实证资料主要有:既有研究成果中的实证资料、家暴受害者、妇联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家暴案件主审法官的访谈记录、583份家庭暴力案件裁判文书、15份人民调解委员会家庭暴力案件受理文书、80份投诉妇联家庭暴力事件记录文书、60份家庭暴力民众调查问卷。论文的基本思路在于:以比较法分析和实证考察为基本研究方法,关注问题盲点、拓展比较研究、突出实证研究,立足既有研究成果,整体思考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完善、司法改革、社会救助健全。 第一章,界定了“家庭暴力”内涵,剖解了家庭暴力类型,概括了家庭暴力典型特征,分析了家庭暴力诱因。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家庭暴力”认识混乱的焦点在于“暴力主体”与“暴力行为”不明确,何谓家庭暴力认知不一。家庭暴力具有三大特征:行为隐蔽、手段多样、后果严重。除此之外,家庭暴力还具有人口社会学、家庭伦理学、地域文化性等特征。家庭暴力诱因表现在四个方面:施暴者个人潜藏的自卑与憎恶;受虐妇女综合症;家暴的代际遗传;不平等性别关系再生产。 第二章,分析家庭暴力国际国内情势,考察了国际公约、域外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在反家暴方面的特色。国际公约要求关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保障妇女人权,国家和政府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主要缘由在于:家庭暴力践踏了人权、毁灭了正义,是严重的侵权和违法行为。反家庭暴力,应当提升个人防治家暴意识,鼓励社会非正式支持系统的健康发展,增强社会正式支持系统的有效运行,最终构建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 第三章,梳理反家庭暴力国际立法发展历程,考察英国、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立法,总结评析各地反家暴立法特色所在。介绍我国立法现况,包含关于家暴的基本法,地方性反家庭暴力立法,反家庭暴力的《审理指南》以及既有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稿。反思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分析缺陷所在:立法理念定位模糊;分散立法规制不力;立法内容亟待深化;立法改革成效难续。 第四章,简介国外家庭暴力司法介入实况,以实证调研为基础,反思我国近几年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的改革实践,总结困境所在:警察队伍反家庭暴力力度欠佳;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误区;现行家庭暴力法律法规适用较为狭窄;社会不平等性别关系仍然持续生产。 第五章,简介国外家庭暴力社会救助实况,以实证调研为基础,反思我国近年家庭暴力社会救助实践,总结不足所在: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误区、法制宣传尚未形成长效机制;部分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理解;反家庭暴力工作经费不足;家庭暴力受害者生活难以有效得到保障;社会救助机构的职能受到限制;社会救助机构回访制度不健全。 第六章,具体提出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途径。 首先,构思“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选择专门反家暴立法模式。必要性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应当有效规制家庭暴力;现行反家暴力量、力度、效果不尽如人意;顺应反家暴立法国际发展潮流。可能性在于:既有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本土经验;提升了的公民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奠定了社会基础;国际反家庭暴力经验及域外相关立法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提供了可资参考与借鉴;我国签署的反家暴一系列国际公约均明确表示反家暴是国家责任;专家学者们的立法建议稿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缩小了理论与实际的差距。第二,遵循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基本思路在于:诸多地方性反家暴法规业已出台,法学理论界研讨多年并已拿出学者建议稿,亟需国家立法层面回应。修正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强化反家暴力度,从宏观上冲击性别结构,促进实质的性别平等;设立反家暴专门机构,降低公权力机构干预家庭暴力的条件,建立全社会联动干预机制,完善家庭暴力法律责任体系。第三,以“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命名。原因在于:“反”即“绝对反对”,强调了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既有立法中已有类似立法名称。第四,立法内容多元化。应当突破传统模式,综合既有法律法规,内含兼具民事、刑事、行政相关内容,力求做到法官在适用个案时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援。主要包括:通则;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刑事程序;父母子女;预防及处遇;证据;法律责任。第五,实体程序一体化。原因在于:区分实体或程序,在立法上难以衔接,会给法官适用法律带来不便;对于家暴这样一个“特殊对象”的法律规制无必要严格区分实体法或程序法,将二者融入一部专门法,实施效果可能更佳。 其次,整体思考我国家庭暴力司法介入实用型选择,从7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思路:第一,组建反家暴一线警察队伍。警察在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家暴行为的继续发生,保障害者的人身安全,应当制作报警、接警、出警、处警等记录。第二,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独立诉求。家暴已于2001年正式入法,具备了作为独立案由的法律依据;法院审理涉及的家暴案件已成为“一大门户”,数量不可小觑;受害者可直接因家暴提起诉讼,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更科学合理的审判模式。第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理应改革。研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及时回应实务界的改革努力;推动我国家暴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公正;为构建我国专门反家暴法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准备。第四,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建构。应当在我国未来反家暴立法中专设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专章:家暴嫌疑人先行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附加条件、不起诉和有罪免罚、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缓刑与假释期间遵守事项、公安机关和反家暴中心等机构监督责任。第五,限制与未成年人子女会面交往令。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全面审酌未成年子女的安全,责令施暴者遵守会面交往的注意事项,如有违背命令者,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禁止并有权依法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第六,家庭暴力案件采证和证据规则新思路。家暴案件应适用特定的证据规则,确立非法证据的采信标准;举证责任转移到受害者时,应适度采用的“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通过完善或改革立法对司法鉴定次数进行限制或采取“复核鉴定”,由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的结论为效力层次最高的鉴定结论;培塑家暴受害者的证据意识,引导其在具体案件中采用合法的取证方式,有效地收集和保存证据。第七,施暴者民刑责任的合理预设。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改革力度很大、成效显著,但在改革措施落实和程序设计方面尚存诸多不足,并未彻底解决积弊日久的制度难题;既有改革的进路失当严重滞碍了改革的深入推进,可从三方面着手调整改革进路:适格主体理性主导、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关注细节确保落实。 再次,提出家庭暴力社会救助措施的校正思路,主要包括7个方面:第一,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筹划设立防治基金。第二,建立反家庭暴力中心,提供24小时电话专线服务、紧急救援装置和心理、住宅、追踪辅导、经济扶助、法律服务、庇护场所等。第三,设置对施暴者实施具有积极辅导和治疗色彩的“施暴者处遇计划”,在未来反家暴立法中明确制定机构、内容、评估标准、执行机关及职责等内容。第四,构建家庭暴力嫌疑者通报机制,当事人所在单位、教育、医疗、信访、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相关机构自发现家庭暴力存在时起24小时向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通报嫌疑者,必要时请求公安执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工作,力求做到将发现的家暴嫌疑者遏制在萌芽阶段以及有效及时制止以及升级为家暴施暴者。第五,设立家庭暴力当事人访视制度,,各家庭暴力防治机构有义务采取询问观察当事人及周围邻里的方式对家暴受害者进行定期回访,及时检查防治工作进行实效,并根据效果程度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开展。第六,规范各机构反家庭暴力机构职责,防治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单位种类较多,其职责也应当根据各单位机构性质而定。第七,努力形成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依靠立法、司法、执法、社会救助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的就如何认定家暴、以何种方式防治家暴、采用何种措施惩治施暴者以及依靠何种手段救助受害者的一种“综合力量”,主要由社会正式支持系统和社会非正式支持系统构成。 结语部分,回顾与总结前文,乐观展望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司法、执法、社会救助的改革完善。
【关键词】:家庭暴力 法律规制 立法 司法 社会救助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9
【目录】:
  • 内容摘要4-8
  • Abstract8-17
  • 引言17-34
  • 一、 选题背景17-18
  • 二、 选题价值18-19
  • 三、 研究现状19-26
  • 四、 实证资料26-31
  • 五、 本文思路31-34
  •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基本概述34-72
  • 一、 家庭暴力的法律内涵34-45
  • (一) 暴力主体35-38
  • (二) 暴力行为38-44
  • (三) 本文研究44-45
  • 二、 家庭暴力的类型剖解45-49
  • 三、 家庭暴力的特征分析49-60
  • (一) 家暴的法学特征49-50
  • (二) 人口社会学视角50-54
  • (三) 家庭伦理学视角54-56
  • (四) 地域文化学视角56-60
  • 四、 家庭暴力的诱因探求60-72
  • (一) 施暴者特质心理60-68
  • (二) 受虐妇女综合症68-69
  • (三) 家庭暴力代际传递69-70
  • (四) 不平等性别关系再生产70-72
  • 第二章 为何及如何反家庭暴力72-94
  • 一、 国内外家庭暴力发生程度严重72-76
  • (一) 国外家庭暴力发生现状72-74
  • (二) 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现状74-76
  • 二、 国内外反家庭暴力的基本方法76-84
  • (一) 国外反家庭暴力既有模式76-79
  • (二) 我国省市反家暴既有途径79-84
  • 三、 反家庭暴力的缘由阐释84-90
  • (一) 家庭价值取向:变化与选择84-86
  • (二) 家庭暴力行为:侵权与违法86
  • (三) 反家暴之定位:人权与正义86-89
  • (四) 主体生存之道:化解与消融89-90
  • 四、 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90-94
  • (一) 提升个人家庭暴力防治意识90-91
  • (二) 增强非正式支持系统有效性91-92
  • (三) 构建社会正式支持系统——立法改革、司法完善、社会救助92-94
  •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考察94-136
  • 一、 反家庭暴力国际立法发展94-98
  • 二、 域外反家庭暴力立法概览98-125
  • (一) 英国反家庭暴力立法98-111
  • (二) 我国香港反家暴立法111-118
  • (三) 我国台湾反家暴立法118-125
  • 三、 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现状125-132
  • (一) 涉及家暴的全国性立法125-127
  • (二) 地方性反家庭暴力立法127-128
  • (三) 反家庭暴力《审理指南》128-130
  • (四) 妇联反家暴立法建议稿130-132
  • 四、 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不足132-136
  • (一) 立法理念定位模糊132-134
  • (二) 分散立法规制不力134
  • (三) 立法内容亟待深化134-135
  • (四) 立法改革成效难续135-136
  • 第四章 家庭暴力司法介入研究136-164
  • 一、 国外家庭暴力司法介入简介136-137
  • 二、 我国抽样家暴司法介入的运行实况137-161
  • (一) 重庆沙区法院家暴案件审理实证调研137-142
  • (二) 德阳旌阳法院家暴案件审理实证调研142-155
  • (三) 数名警察与法官个人访谈的实证调研155-161
  • 三、 我国家庭暴力司法介入的困境探析161-164
  • (一) 警察队伍反家庭暴力力度欠佳161
  • (二) 司法机关对家暴认识亟待提高161-162
  • (三) 家庭暴力法律法规适用性不强162
  • (四) 不平等性别关系仍然持续生产162-164
  • 第五章 家庭暴力社会救助探讨164-192
  • 一、 域外家庭暴力社会救助特色164-166
  • 二、 我国抽样家暴社会救助实践现状166-187
  • (一) 德阳城北人民调解委员会家暴事件受理实证调研166-170
  • (二) 重庆市沙坪坝区妇联家庭暴力事件受理实证调研170-176
  • (三) 妇联工作人员与人民调解员个人访谈的实证调研176-182
  • (四) 我国其他部分省市家庭暴力社会救助的实情考察182-187
  • 三、 我国家庭暴力社会救助存在问题187-192
  • (一) 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误区188
  • (二) 反家暴法制宣传力度欠佳188-189
  • (三) 部分当事人对调解不理解189
  • (四) 反家庭暴力工作经费不足189-190
  • (五) 受害者生活难以有效保障190
  • (六) 社会救助机构的职能受限190
  • (七) 救助机构回访制度不健全190-192
  • 第六章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进路192-239
  • 一、 构思“中国反家庭暴力法”192-205
  • (一) 专门立法之必要性与可能性192-195
  • (二) 立法名称——“中国反家庭暴力法”195-196
  • (三) 立法理念——社会性别主流化196-202
  • (四) 立法体例——实体程序一体化202
  • (五) 立法内容——民刑行责多元化202-205
  • 二、 规范家庭暴力的司法介入205-215
  • (一) 组建反家暴一线警察队伍205
  • (二) 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独立诉求205-206
  • (三) 改革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206-210
  • (四) 完善家暴刑事案件特别程序210-211
  • (五) 限制与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令211
  • (六) 家庭暴力案件证据的新思路211-215
  • (七) 合理预设施暴者的民刑责任215
  • 三、 优化反家暴社会救助方式215-224
  • (一) 设置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216-217
  • (二) 建立反家庭暴力中心217
  • (三) 制定施暴者处遇计划规范217-218
  • (四) 设立家暴嫌疑者通报机制218-219
  • (五) 构建家暴当事人访视制度219-221
  • (六) 规范各单位机构职责分属221-223
  • (七) 形成反家暴社会联动机制223-224
  • 四、 《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建议稿224-239
  • 结语239-240
  • 附录 1:本文之创新努力240-241
  • 附录 2:2008-2010 年度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调查提纲241-247
  • 附录 3:2009-2010 年度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家庭暴力事件调查提纲247-251
  • 附录 4:部分民众对家庭暴力看法的调查问卷251-257
  • 附录 5: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法官个人调查问卷257-258
  • 附录 6:家庭暴力事件妇联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个人访谈提纲258-259
  • 附录 7:家庭暴力当事人个人访谈提纲259-260
  • 附录 8:家庭暴力当事人个人访谈实录260-274
  • 参考文献274-291
  • 致谢291-293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293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林永霞;《霹雳上校桑蒂尼》(第十章)翻译报告[D];内蒙古大学;2014年


  本文关键词: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55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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