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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判决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3-03-28 17:32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时代的发展,我国在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均取得了迅猛的发展成就,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高。过去受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离婚的概率是少之又少的,但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传播,我国的离婚率也随之上升,这就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对于子女探视权的问题尤为突出。探视权也叫做探望权,根据我国婚姻法而言,探视权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探视权涉及到父、母、子女三方的权利,除主动放弃探视权外,探视权具有长期性。随着子女自我意识的提高,探视权也具有非绝对性,父母在行使探视权时需要遵循子女的意见,不可采取强制的态度与措施实施探视权。由于父母离婚的缘故,探视权会因环境变化而受到影响,这是探视权所具有的易变性。本文就将对探视权判决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分析与探讨。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前言
二、探视权适用概述
    (一)探视权的主体
    (二)探视权的行使
        1.探望性探视
        2.逗留式探视
        3.带离性探视
        4.随意性探视
三、分析探视权的现存问题
    (一)探视方式简略
    (二)机械的探视方式
    (三)未对子女寒暑假等特殊情况进行规定
    (四)探视权主体范围较小
        1.执行工作的反复性
        2.对不履行探视义务的行为尚未形成有效的法律惩戒手段
        3.不尊重子女的权益与意志
四、缓解探视权判决现存问题的相关策略
    (一)对探视方式的探索
    (二)细化对寒暑假与节假日的相关规定
    (三)扩大探视权主体范围
        1.对思想工作的细化
        2.尽量避免强制措施的实施
五、总结



本文编号:3772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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