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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研究——以现有学说述评为路径

发布时间:2024-05-12 16:02
  目前,一些学者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后被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所吸收)但书所称"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作出学理解释,形成了不同学说。主要包括:"债权人只限于近亲属"说、"债权排除借贷与担保合同的债权"说、"共同生产经营的主体受限"说、"确实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兼新共同生产经营的主体受限"说。上述学说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不妥之处。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债权人只限于近亲属”说
    (一)“债权人只限于近亲属说”之主要内容
        1.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2.债务方配偶和非债务方配偶承担举证责任
    (二)“债权人只限于近亲属说”之评价
        1.“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之评价
        2.“债务方配偶和非债务方配偶承担举证责任”之评价
三、“债权排除借贷与担保合同的债权”说
    (一)“债权排除借贷与担保合同的债权说”之主要内容
    (二)“债权排除借贷与担保合同的债权说”之评价
四、“共同生产经营的主体受限”说
    (一)“共同生产经营的主体受限说”之主要内容
        1.原则上限于三类特定的主体
        2.其他特定的主体
    (二)“共同生产经营的主体受限说”之评价
        1.“原则上限于三类特定的主体”之评价
        2.“其他特定的主体”之评价
五、“确实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兼新共同生产经营的主体受限”说
    (一)“确实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兼新共同生产经营的主体受限说”之主要内容
        1.此类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2.“共同生产经营”的主体受到限制
    (二)“确实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兼新共同生产经营的主体受限说”之评价
        1.“此类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评价
        2.“共同生产经营的主体受到限制”之评价
六、结论



本文编号:397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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