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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法中的“人格”及其规制

发布时间:2017-05-27 09:26

  本文关键词:论婚姻法中的“人格”及其规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婚姻法中的"人"是限定的"人",以自然法意义上的"人"为源泉,经历了从人格要素欠缺的人到人格平等的人的过程,基于此亦助长了人之善或恶、利他或利己的本性。人的本性指导人的行为,婚姻法调整伦理关系实质上是以对人性的先在假设为前提。近代婚姻法的利他主义是人性善的假设的结果,现代婚姻法利己主义体现了人性恶的假定,而新时期出现的新现象对婚姻法重又提出了克私利他的人性善的预设要求。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婚姻法 人格 克私利他
【分类号】:D923.9
【正文快照】: 婚姻法1对“人”在作为“家庭成员”这一特定语境中的期待,除了家庭伦理和社会习俗的间接作用以外,主要取决于法律对人性的思考,对人格或人的本质探索与证成,并基于此而形成法律关于人的本性的价值预设。婚姻家庭基础、核心的成员关系为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所调整的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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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阎孟伟;;个人主义、个人自由与自由秩序——简评哈耶克自由理论与马克思自由理论的原则区别[J];新视野;2009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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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9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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