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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制度中收养人资格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12-22 22:31
  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收养人作为收养关系中重要的主体之一,对其研究和完善,有利于我国收养制度目的的实现。收养行为从古至今一直存在,我国收养立法起步比较晚,于1991年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对收养法作出了进一步的修改。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收养法》日益暴露出来很多弊端,对收养人资格的规定不利于收养制度目的实现,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收养的需要,也使法的价值实现受到制约,因此,对收养制度中有关收养人资格的修改势在必行。全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该部分主要指出收养人资格问题的提出,介绍了研究收养制度中收养人资格的价值及意义并对我国有关收养人资格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进行简单的分析。第二部分收养人资格的概述,介绍了收养人资格的概念、我国《收养法》中关于收养人资格的起源与发展,并对现代国际有关收养人的立法趋势进行分析,对收养制度的相关理论有一个整体的认识,为下文写作奠定基础。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收养制度中有关收养人资格的法条分析,重点阐述了我国收养法律制度对收养人资格规定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入研究我国收养人资格的规定,...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一 理论意义
        二 实践意义
    第三节 国内研究现状
        一 立法现状
        二 理论研究现状
    第四节 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一 主要内容
        二 研究的创新点
第二章 我国收养人资格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收养人资格概念的界定
    第二节 我国关于收养人资格规定的历史演进及分析
    第三节 我国对收养人资格重新修订的必要性
        一 孤儿数量庞大,国内外收养登记数下降明显
        二 民间私自收养频发,儿童利益欠保障
    第四节 现代立法对收养人规定的共同发展趋势
第三章 我国收养制度中收养人资格规定存在的不足
    第一节 年龄限制对主体适格性不明且限制过大
        一“年满30周岁”对夫妻收养规定不明
        二“年满30周岁”基数过大
    第二节 收养数量限制下限过紧、上限不明
        一 “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的要求与现行国策相悖
        二 对孤残儿童的收养数量缺乏上限规定
    第三节 收养能力难以界定且考虑不全
        一 收养能力缺乏系统评估
        二 欠缺对继父母收养能力的规定
    第四节 欠缺对收养资格实质审查及动态监督
        一 对收养人资格审查过于形式
        二 对收养人的资格缺乏追踪机制
第四章 完善我国收养人资格规定的建议
    第一节 明确主体条件,降低收养人年龄基数
        一 明确规定夫妻收养的年龄限制一方满足即可
        二 将收养人年龄限制调整为25岁
    第二节 对收养儿童的数量限制做合理调整
        一 取消“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 收养孤、残儿童的数量设定限制
    第三节 对“收养能力”的要求全面细化
        一 对收养能力系统评估和规定
        二 严格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资格限制,加入子女同意权
    第四节 完善对收养人资格的审查和监督机制
        一 规范收养人资格审查
        二 增设收养关系成立后对收养人资格取消情形的监督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4019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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