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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有效的离婚救济制度——兼谈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发布时间:2024-12-25 23:37
   离婚救济制度的设置是民法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在婚姻立法上的具体体现,新世纪修订的《婚姻法》修正案增设了离婚救济制度,但从社会效果上看,现行离婚救济制度的实施并未使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特别是离婚妇女感受到法律对其行之有效的救济,其根本原因在于离婚救济制度三个组成部分都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构建新型并行之有效的离婚救济制度,强化离婚救济制度的补偿性功能,弱化其惩罚性功能,充分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对于完善我国离婚制度,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有着积极的意义。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离婚救济制度与妇女权益保护
    1. 消除婚姻弱势一方的离婚顾虑。
    2. 促进建设和谐社会。
二、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制度分析
    1. 经济帮助制度
    2.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三、构建新型有效的离婚救济制度
    1. 构建离婚扶养制度
    2. 取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编号:40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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