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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兼评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3-15 07:06
   很多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子女所有,但离婚后又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对离婚时夫妻间该种约定的法律性质予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比较利他合同、赠与合同的概念、特征,得出该种约定为利他合同的结论。同时对夫妻双方及子女在该种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阐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中第9条所规定的"一年"界定为起诉期间,撤销权的产生包括"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但法官在适用该两种情形时应当慎重。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的法律关系定性
    (一) 该种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拘束力。
    (二) 该种约定不是赠与合同。
    (三) 该种约定是涉他合同中的利他合同。
二、该种约定中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权利、义务
三、提起撤销、变更该约定诉讼的时间限制
    (一) 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中规定的“一年”为起诉期间。
    (二) “一年”不是除斥期间。
    (三) “一年”不是诉讼时效。
四、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以做为财产分割协议撤销权产生原因



本文编号:403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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