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家庭暴力纠纷处理的立法司法透视
发布时间:2017-06-1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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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庭自从产生以来就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内部成员关系的和睦与稳固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家庭暴力不仅影响家庭幸福更不利于社会稳定,它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已逐步引起全社会乃至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我国长期处于封建人治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相当淡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入宪也不过是近几年的事,可见对家庭暴力问题长期没有被当作一个独立的社会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的普遍重视。我国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并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的家庭暴力纠纷案件时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如何预防、制止、减少和惩罚家庭暴力,是我国法治社会是否最终建立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家庭暴力 立法建议 举证责任倒置
【学位授予单位】:贵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3.9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6
- 前言6-7
-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界定7-22
-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7-10
-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特征10-14
- 一、手段的多样性10-11
- 二、对象的特定性11
- 三、家庭性、隐蔽性、复杂性11-12
- 四、后果的严重性12-13
- 五、主观的故意性13
- 六、行为的违法性13
- 七、发作的反复性13
- 八、手段的残暴性13-14
- 第三节 家庭暴力的成因14-16
- 一、思想方面的原因14
- 二、社会方面的原因14-15
- 三、经济方面的原因15
- 四、法律方面的原因15-16
- 五、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16
- 六、施暴者的教育水平与家庭暴力发生有着密切的联系16
- 七、社会防范控制乏力16
- 第四节 防治家庭暴力16-22
- 一、建立以司法控制为核心的反家庭暴力防范机制17-18
- 二、明确执法机构对于防治家庭暴力的责任18
- 三、加强全民思想道德教育18-19
- 四、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19
- 五、完善社会救济手段以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帮助19-20
- 六、提高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20-21
- 七、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21-22
- 第二章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建议22-27
- 第一节 立法及国内外对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22-24
- 一、立法22
- 二、境外对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22-23
- 三、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有关立法23-24
- 第二节 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法的意义24-27
- 一、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与国际接轨24-25
- 二、统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规范25
- 三、现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存在不足25-26
- 四、便于执法、司法操作26-27
- 第三章 家庭暴力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初探27-36
- 第一节 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27-29
- 一、举证责任27-28
- 二、举证责任分配28-29
- 第二节 我国对举证责任的现行规定29-30
- 第三节 家庭暴力案件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30-36
- 一、举证责任倒置30-31
- 二、家庭暴力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31-36
- 结束语36-37
- 致谢37-38
- 主要参考文献38-41
- 附录41-4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李浩;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新探[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6年03期
2 周叶中,刘鸿章;加强宪法监督 建设法治国家[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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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3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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