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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7-07-04 14:09

  本文关键词: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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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忠实协议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内容一般系对双方忠实义务进行承诺和保证,当不忠行为发生后,忠诚方可依据协议要求不忠方承担赔偿责任。婚姻当事人希望通过契约的力量来担保婚姻的稳定。婚姻伦理认为夫妻忠实是婚姻的应有之义,因为这是情感和信任的基础,也是婚姻成就的前提条件;《婚姻法》亦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忠实义务从一种道德义务进入了法律规范之中,也给婚姻当事人以法律价值观念的指引。可以说,婚姻当事人自行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缔约并不违反伦理道德和法律精神。然而因观念的误区和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对夫妻忠实协议性质及效力存在诸多争议,比如有的学者否认其效力,认为忠实义务属道德调整的范畴;有的学者又认可其效力,认为这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出现不同的判决,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无一例外都引发了广泛关注,既有喝彩之声,也不乏尖锐的批评。人民法院的判决各行其是,不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不利于保障婚姻当事人正当权益。 本文导论中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特别分析了“中国首例夫妻忠实协议案”和“重庆空床费案”,可以看出因认知的不统一,人民法院对夫妻忠实协议案件的审理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于各地各级法院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属性及法律效力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学界和理论界,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同样存在巨大的分歧,“效力肯定说”和“效力否定说”针锋相对。在这种情况下,从伦理、法理、部门法等角度对夫妻忠实协议进行法律分析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只有解决了认识问题,司法实践才可能适用正确的法律依据来处理越来越多的夫妻忠实协议案件。 正文第一部分分析了夫妻忠实协议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现实环境,目前社会面临历史的转型时期,性自由思潮以及地下性交易等不良现象冲击着传统的婚姻伦理,离婚率居高不下,婚姻当事人倍加渴望对双方忠实义务进行明确,确保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法治观念的增强以及婚姻法律的健全,也推动夫妻忠实协议的产生。比如新《婚姻法》出台后,其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在这条规定未出台之前,对于婚内不忠行为,一般难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制裁。“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写进《婚姻法》后,极大推动夫妻忠实协议的产生。婚姻当事人开始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自行缔约来确保夫妻忠实义务的落实。只有深刻地认识了忠实协议产生的背景和存在的环境,才能更好地理解夫妻忠实协议的本质,也才能做出更适当的认定。 第二部分透过伦理和法理的视角,对夫妻忠实协议的合俗性与背俗性进行了深入剖析。夫妻忠实协议是婚姻契约化的一种表现,是婚姻伦理在新时代下的必然变化,夫妻通过平等协商,对婚内忠实义务进行约定,既是情感的合意,也是契约的合意,是对婚姻伦理观念的强化。夫妻忠实协议不会使婚姻金钱化,因为协议的目的在于追求婚姻的稳定,而非用金钱交换婚内不忠。夫妻忠实协议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其并不会危害婚姻自由,如果婚姻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危害到一方的离婚自由,法律可以对婚姻当事人的协议进行调整。同时,当事人自行缔约以强化夫妻忠实义务,可以弥补现行法律规定缺失的不足,符合《婚姻法》立法的宗旨。法律调整夫妻忠实协议有利于制约婚姻中存在大量不忠行为,有利于保证忠实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婚姻稳定,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第三部分重点探讨了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属性。通过对夫妻忠实协议构成要件的分析,夫妻忠实协议是当事人追求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而非情谊行为,在实践中必须将这两种不同的意思表示区别开来,因情谊行为而签订的忠实协议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只在离婚诉讼时提起违反忠实义务的赔偿,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约定离婚赔偿的协议。签订夫妻忠实协议大部分时间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协议主体适格,是夫妻双方真实意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夫妻忠实协议的签订,是根据夫妻的合意在双方之间产生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约定的标的是忠实义务,对此法律并无明文禁止,夫妻忠实协议可以视为是一种特殊的无名合同,对夫妻忠实协议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四部分全面剖析了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梳理了夫妻忠实协议无效的各种情况:婚姻无效时,当事人便没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忠实协议无效;限制离婚自由的约定以及侵害人身权的约定无效,前者违反了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后者是一种违法行为;分析了司法干预的必要性的问题及以司法干预的限度,由于夫妻忠实义务的价值具有不可衡量性,当事人约定的赔偿金可能畸高畸低,司法应当进行必要的干预,对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等等。司法干预还必须保持一定自制,比如最大可能地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注重调解的功能等等。 综上,通过全面的分析和论证,本文走出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误区,阐明了夫妻忠实协议并不违反婚姻伦理,婚姻当事人自行缔约符合婚姻立法的宗旨,法律介入调整夫妻忠实协议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立足于法律调整的角度,从民事法律行为及《合同法》中无名合同的角度,重新明确了夫妻忠实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应当说,本文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形成统一的认知,促进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做出准确、适当的判决,进一步保护好健康的婚姻家庭制度,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 忠实协议 法律效力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3.9
【目录】:
  • 摘要4-7
  • Abstract7-13
  • 导论13-19
  • 0.1 问题的提出13-14
  • 0.2 文献综述14-17
  • 0.2.1 相关研究文献基本梳理14-17
  • 0.2.2 既有文献评析17
  • 0.3 研究方法与思路17-18
  • 0.3.1 研究方法17
  • 0.3.2 基本思路17-18
  • 0.4 主要创新点18-19
  • 1. 夫妻忠实协议形成的历史背景和现实环境19-23
  • 1.1 婚姻观念的变化促进夫妻忠实协议产生19-20
  • 1.2 夫妻忠实协议得力于法律的推动20-22
  • 1.3 当前司法机关的态度及处理22-23
  • 2. 夫妻忠实协议的合俗性与背俗性23-32
  • 2.1 忠实义务契约化是否有悖婚姻伦理23-26
  • 2.2 赔偿条款是否导致忠实义务的商品化26-28
  • 2.3 夫妻忠实协议中的契约自由与婚姻自由28-29
  • 2.4 法律调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29-32
  • 3. 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属性32-40
  • 3.1 签订忠实协议是追求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32-34
  • 3.2 夫妻忠实协议是基于《婚姻法》宗旨而达成的契约34-36
  • 3.3 夫妻忠实协议是约定离婚赔偿协议36-37
  • 3.4 夫妻忠实协议应适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相关规范调整37-40
  • 4. 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40-49
  • 4.1 夫妻忠实协议的无效认定40-45
  • 4.1.1 婚姻无效时的约定40-41
  • 4.1.2 限制离婚自由的约定41-43
  • 4.1.3 侵害人格法益的约定43
  • 4.1.4 其他违反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约定43-45
  • 4.2 夫妻忠实协议的司法干预45-49
  • 4.2.1 协议内容的司法干预必要性45-46
  • 4.2.2 司法干预的限度46-49
  • 结语49-50
  • 参考文献50-53
  • 著作类50-51
  • 论文类51-53
  • 后记53-54
  • 致谢5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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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利民;夫妻忠实义务法定化的价值研究[J];山东审判;2003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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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玉英;[N];人民法院报;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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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汤渊儒;夫妻忠实协议之法律研究[D];厦门大学;2007年

2 张翔;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调整[D];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51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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