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
【摘要】:家庭暴力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世界各国(地区)通过制定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各国(地区)的法律中都不约而同的把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力手段,我国也不例外。2016年3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为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并因为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缺陷,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问题,使人身安全保护令未完全发挥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效果。笔者参考境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建议。本文将通过四部分予以论述笔者的观点,笔者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第四部分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建议。第一部分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概述。这部分主要论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历史发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定义和性质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人身安全保护令之评介。主要通过阐述德国、美国、日本、台湾的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来阐述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是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亮点及不足。这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亮点规定,如将非家庭成员纳入到保护范围,法院作为独立案由受理,将“侵害”明确为侵害行为等;其次阐述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足,如家庭暴力界定片面、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缺乏全面,缺乏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举证困难、执行主体不科学等问题;最后结合笔者在实习中了解到的案件以及身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对人身安全保护立的看法阐述我国民众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顾虑。第四部分是我国人身安全令的完善。结合本文前三部分的内容,再根据专家学者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建议,以及笔者自己的看法,提出完善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建议,如增加家庭暴力类型,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以及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降低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做有利于受害人的推定、以及将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等建议。
【关键词】:人身安全保护令 不足 完善建议 执行主体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9
【目录】:
- 中文摘要8-9
- Abstract9-11
- 引言11-12
-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概述12-15
- (一) “人身安全保护令”历史发展12
- (二)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定义12-13
- (三)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性质13-14
- (四)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义14-15
- 二、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人身安全保护令之评介15-21
- (一) 德国人身安全保护令之评介15
- (二) 美国人身安全保护令之评介15-17
- (三) 日本人身安全保护令之评介17-18
- (四) 台湾地区人身安全保护令之评介18-19
- (五)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9-21
- 三、我国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亮点及不足21-28
- (一) 我国法律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亮点规定21-22
- 1. 将主体范围扩大到非家庭成员但共同生活的人21-22
- 2.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作为独立案由向法院提出申请22
- 3. 明确规定家庭暴力中的“侵害”是侵害行为22
- (二)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足22-26
- 1. 家庭暴力界定狭窄22-23
- 2. 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单23-24
- 3. 缺乏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24
- 4. 受害人提供证据困难24-25
- 5. 人民法院作为执行主体不符合国情25-26
- (三) 民众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顾虑26-28
- 1. 家丑外扬后没面子26-27
- 2. 清官难断家务事27
- 3. 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27-28
- 四、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28-33
- (一) 扩大家庭暴力主体范围,增加家庭暴力类型28
- (二) 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28-29
- (三) 完善对未成年的特殊保护29
- (四) 构建区别于其他案件的证据规则29-30
- (五) 建立公安机关为主,其他组织辅助执行机制30-32
- (六)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32-33
- 五、结语33-35
- 参考文献35-37
- 致谢37-38
- 附件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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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7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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