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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08-08 04:08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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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正案,正式通过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首次确立了因过错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此次《婚姻法》列举了四项过错行为,有效的维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实务的操作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案例,分析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性质、构成要件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该制度的相关措施。文章第一部分是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其概念及演变、性质以及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实施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自己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在我国,该项制度一直到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才正式设立。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不仅具有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还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文章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笔者从一些具体的案例出发,揭示在实际操作中的存在的具体问题。我国《婚姻法》因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不能涵盖当今社会中存在的包二奶、养情人、赌博、吸毒等行为,不能全面的维护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原则,使得受害人的举证难度增大。第三人的恶意破坏婚姻行为法律上没有约束。损害赔偿金额没有统一标准。文章第三部分针对所列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对离婚过错总的适用情II形增加一条兜底条款,既是社会现实的需要,也保持了立法的稳定性和长期性。降低举证责任难度,适当适用过错推定归责方式。增加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权益。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便于具体的案件操作,让司法具有相对平衡与统一性。
【关键词】:离婚过错 损害赔偿 制度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9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9
  •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及构成要件9-14
  •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演变9-10
  • (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10-11
  • (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11-14
  • 二、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4-18
  •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过于狭隘14-15
  • (二)离婚过错举证困难15-16
  • 1. 举证责任分配不公15-16
  • 2. 举证中过程中可能损害他人合法利益16
  • (三)过分限制赔偿义务主体范围16-17
  • (四)赔偿标准不明确17-18
  • 三、完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18-28
  • (一)适度扩大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18-20
  • 1. 嫖娼、卖淫、以及婚外通奸行为19
  • 2. 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19-20
  • (二)公平分配离婚“过错”举证责任20-22
  • 1. 降低举证责任的难度,,可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20
  • 2. 适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20-21
  • 3. 明确规定证据的获取途径21-22
  • (三)准确理解“无过错”,增加非过错补偿22-24
  • 1.从相对意义上来理解无过错22-23
  • 2.增加非过错补偿23-24
  • (四)增加第三者的赔偿责任24-25
  • (五)明确精神损害赔偿25-28
  • 1.赔偿原则25-26
  • 2.赔偿标准26-28
  • 结语28-29
  • 参考文献29-31
  • 致谢3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罗丽;日本关于第三者插足引起家庭破裂的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J];法学评论;1997年03期

2 韩克玉,郑汝伟;析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4期



本文编号:63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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