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20 04:10
本文关键词:“代孕”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与以往众多的高科技一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代孕也接受着道德、法律和伦理的考验。对于代孕的定义,我国卫生部并未对其做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本文认为代孕是人类辅助生育方式的一种,是指妻子基于种种原因不能亲自怀孕,于是借用另一个女子的子宫妊娠为自己生育子女的行为。这位出借自己子宫的妇女称为代孕母亲。这种生殖方式突破了传统的性生殖,通常是采用丈夫的精子和妻子或者代孕母亲的卵子,通过人工体内受精或者体外受精,再将受精卵植入代孕女性子宫,经怀胎分娩后代孕母亲将子女交付给夫妻,并放弃做母亲的资格。理论上将夫妻分别称为委托丈夫和委托妻子,怀孕的女子称之为代孕母,而子女则被称之为代孕子女。 对于代孕,各国所持态度也不一样,我国是禁止代孕的国家。2001年3月5日,我国卫生部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并明确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001年4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再次明确表示:中国严格禁止实施代孕技术。尽管如此,,我国代孕行为却屡禁不止,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变化,技术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变化,代孕开始在我国洪潮暗涌,并呈现供需两旺的奇怪现象。代孕本身是否合法?代孕合同是否真的起到它应有的作用?灰色代孕事业又是否该合法化?在法律的夹缝中剥削代孕母亲的代孕中介该不该受到制裁?代孕孩子的抚养权,以及代孕需求方的生育权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是由目前我国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所不能解决的,可见禁止代孕的法律管理办法也只是应急之策,并非长远之计。 台湾地区是我国第一个出台允许代孕法律的地区,当然也是经历了从禁止到解禁的一个过程。自1986年的《人工生殖技术伦理指导纲要》和1994年的《人工生殖技术管理办法》采取的禁止模式,到1997年6月拟定的《人工生殖法》草案开始提上法律议程,最后到2007年3月21日,《人工生殖法》在台湾立法通过,并公布实施,代孕行为正式合法化。它规定可以实施有条件的代孕人工生殖,即代孕者仅提供子宫,替代怀孕过程,并不同时提供卵子,这样可以规避代孕过程中近亲生育、基因关系导致的亲子关系复杂等后果。 世界上一些曾在代孕问题上做过法律禁止的英法美等先进国家,也先后开始解禁禁止代孕的法律规章,并弥补其法律漏洞。1985年、1990年,英国率先颁布了《代孕协议法》和《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人类授精与胚胎学法》规定来弥补代孕环节的法律缝隙。它规定:把人类受精与胚胎研究管理局(HFEA)的许可作为实施代孕的前提条件;确定了代孕协议的法律地位,代孕协议不得由当事人执行,也不得对抗当事人;允许支付合理费用给代孕母,对母亲的定义为“分娩者为母亲”。 荷兰、丹麦、匈牙利、芬兰和希腊等国家允许代孕行为的存在,认为代孕利大于弊。更有俄罗斯、印度、泰国以及一些东欧国家还允许商业代孕,并立法对代孕母亲也有严格规定以保护其利益。在印度,从2002年起,商业性代孕就已经属于合法行为。2008年,印度还专门出台一项规范代孕市场的法律草案,规定:代孕妇女不能同时是卵子捐献者,但可以是不育夫妇的亲戚或专门从事代孕的妇女。 虽然,代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消除不孕者的痛苦和巩固不育者的婚姻,而且代孕的子女在自然遗传因素比收养的孩子更能满足不孕者心理的需求,同时代孕通过试管婴儿、体外受精等方式,突破了传统的两性生殖模式,保护了传统家庭,但是代孕行为在婚姻法,继承法,亲子关系的认定上都存在一些法律纠纷。及时修补和完善我国代孕相关法律,保护代孕者代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亲子认定问题,以及规范代孕行业,都势在必行。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和文献分析的方法,从理论和现实双重视角阐释了有限开放代孕这一立法趋势,梳理了代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立足我国代孕立法现状,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代孕立法,提出了规范我国代孕行为合法化的途径。分别提出了以血缘关系、“生育权”为基础来探讨确立代孕的合法性,通过合同法来规范代孕合同的效力,依靠立法手段约束实施代孕的条件,应本着有限制使用代孕的原则,孕主体各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理制度规范化原则,格要求医务人员的原则,代孕各方主体应负有的权利务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从而提出了在我国确立有限开放代孕的核心观点。
【关键词】:代孕 生育权 亲子关系 婚姻法 代孕合同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9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2
- 引言12-14
- 一、 代孕在我国目前的现状14-18
- (一) 代孕及其相关问题14-16
- 1. 代孕的定义14
- 2. 代孕的分类14-15
- 3. 代孕关系的性质15
- 4. 目前在我国代孕现象的状况15-16
- (二) 我国关于代孕立法的现状16
- (三) 在没有明确法律监管下的代孕纠纷的现状16-18
- 二、 代孕现象的社会基础及其利弊分析18-26
- (一) 代孕现象的社会基础18-21
- 1. 古代“典妻”现象18-19
- 2. 近代“借腹生子”现象19-20
- 3. 代孕现象出现的原因20-21
- (二) 代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21-22
- 1. 代孕解决了部分生育困难家庭的生育问题21
- 2. 代孕是一项先进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21-22
- 3. 代孕可以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22
- (三) 代孕目前存在的消极作用22-26
- 1. 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认定22-23
- 2.代孕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23
- 3.代孕可能会使有的女性沦为生殖机器23-24
- 4.代孕可能会导致伦理关系的复杂化24-26
- 三、 代孕与我国现行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26-32
- (一) 代孕与我国《婚姻法》的冲突26-28
- 1. 代孕子女与《婚姻法》的冲突26-27
- 2. 代孕母亲与《婚姻法》的冲突27-28
- (二) 代孕合同与我国《合同法》的冲突28-29
- 1. 代孕合同的概念及内容28
- 2. 代孕合同与我国《合同法》的冲突28-29
- (三) 以收养途径认定代孕子女与《收养法》的冲突29
- (四) 代孕与《继承法》的冲突29-32
- 四、 我国台湾地区及有关国家就代孕的法律规定32-38
- (一) 我国台湾地区有关代孕的法律规定32
- (二)英国代孕立法——《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32-34
- 1. 把人类受精与胚胎研究管理局(HFEA)的许可作为实施代孕的前提条件33
- 2. 确定了代孕协议的法律地位33
- 3. 涉及到了费用和报酬33-34
- 4. 通过法律对“父母”做了界定34
- 5. 通过法律确立的代孕所生子女的地位34
- (三) 其他国家针对代孕的立法34-38
- 1. 禁止代孕34-36
- 2. 允许代孕36-38
- 五、 确立我国代孕合法的途径38-48
- (一) 以血缘关系确立代孕所生子女的合法地位38-40
- 1. 以血缘关系确立代孕子女合法地位的可行性分析38-39
- 2. 血缘关系与代孕合同发生冲突时子女合法地位的确认39-40
- (二) 以生育权为基础确认代孕的合法性40-42
- 1. 我国公民生育权的法律基础40-41
- 2. 生育权与代孕的合法性41
- 3. 确认代孕的合法性要避免侵犯生育权41-42
- (三) 参照合同法来规范代孕合同42-43
- (四) 通过立法规定可以实施代孕的条件43-48
- 1. 实施代孕必须遵循的几个原则43-45
- 2.参与代孕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45-46
- 3.参与代孕各主体方应负有的法律责任46-48
- 结论48-50
- 参考文献50-52
- 致谢52-53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刘伟华;代孕合法化问题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70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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