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本文关键词:登记离婚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更多相关文章: 登记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 当事人 两愿离婚 协议离婚 无过错方 求损 请求权 扶养费 婚姻登记机关
【摘要】:正 一、相关问题判折 离婚赔偿制度是指有配偶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其主要功能是:1.遏制。通过运用赔偿的方式使得有过错方为其实施的损害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遏制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意念;2.补偿。也就是说国家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使受到侵犯的权利人的相对利益得到补偿,从而强调国家对权利的保护;3.社会利益衡量。即国家通过衡量侵权行为责任设置过程中社会财富和人员间的相互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登记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 当事人 两愿离婚 协议离婚 无过错方 求损 请求权 扶养费 婚姻登记机关
【分类号】:D923.9
【正文快照】: 一、相关问题判析离婚赔偿制度是指有配偶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其主要功能是:1.遏制。通过运用赔偿的方式使得有过错方为其实施的损害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遏制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意念;2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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