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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放弃继承与继承所得夫妻共有

发布时间:2017-08-20 20:18

  本文关键词:论放弃继承与继承所得夫妻共有


  更多相关文章: 放弃继承 遗产所有权移转 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利益


【摘要】: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且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比较上述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便产生一个疑问,即在被继承人未通过遗嘱明确其遗产由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情况下,继承人是否有权未经其配偶同意而单独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本文通过介绍司法实践中的两则典型案例,指出对该问题实践中存在的相互冲突的两种观点以及各自的理由。通过比较,本文赞同肯定说,认为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自由而无需经过其配偶之同意。 为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透彻的分析,本文首先对放弃继承的相关核心问题进行探讨,包括放弃继承的历史沿革与立法宗旨、放弃继承行为的性质、放弃继承能否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以及对放弃继承之客体的探究等。经过研究本文认为,继承的放弃对当然继承主义有补助的功能,其制度目的在于尊重继承人得依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权利,同时平衡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放弃继承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具有专属性,继承人对该权利的行使不应受到他人的不当干涉;虽然放弃继承行为属于财产行为,但仍不得作为债权人撤销权之客体;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客体为继承既得权,遗产所有权在继承开始时即发生移转,即本文赞同遗产所有权移转的“死亡说”,但从比较法上可得出更合理的解释,即在继承人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表示之前,其尚未成为确定的遗产主体,各个继承人对于继承标的物的具体、确定的所有权的取得,是其行使继承既得权之结果。 依据上述对放弃继承相关原理的探讨,本文从继承人配偶之不同权益的角度对所持观点作进一步阐释。首先,通过对法条内涵的解释,认为在继承人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表示之前,其配偶对继承人之应继份并不享有共有权,因而不得以其共有财产权受侵害为由,对继承人单独放弃继承的行为加以干涉。其次,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自由与限制、继承人配偶在继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以及转继承等相关制度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相同结论。最后,本文还探讨了继承人单独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存在侵害其配偶其他权益的情形,探究的问题包括《继承法意见》第46条的解释与适用以及是否侵害其配偶权等。 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依据《继承法》对放弃继承的规定以及《婚姻法》对将继承所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二者在形式上并不存在冲突,因为只有在继承人作出接受继承的表示并依据其继承权而确定地取得的遗产份额,方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一方面《婚姻法》认为继承所得财产应归入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是否接受继承的选择权却完全在于继承人一方,这使得继承人配偶的共有权实际上被架空了。这一冲突,也是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的原因。而要根本地解决这一冲突,应当归结到对相关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对此,本文着重分析了将继承所得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合理之处,也指出放弃继承制度及相关继承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之必要性,期望从立法的完善中能彻底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分歧与纠纷。
【关键词】:放弃继承 遗产所有权移转 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利益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5;D923.9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导言9-11
  • 第一章 问题的引出11-15
  • 第一节 案例介绍11-12
  • 一、 案例一11
  • 二、 案例二11-12
  • 第二节 不同观点12-14
  • 一、 否定说12-13
  • 二、 肯定说13-14
  • 第三节 小结14-15
  • 第二章 放弃继承核心问题探讨15-34
  • 第一节 放弃继承的历史沿革与立法宗旨15-18
  • 一、 放弃继承的历史沿革15-17
  • 二、 放弃继承的立法宗旨17-18
  • 第二节 放弃继承行为之性质18-23
  • 一、 放弃继承行为的性质18-20
  • 二、 放弃继承能否作为债权人撤销权客体的探讨20-23
  • 第三节 放弃继承行为的客体23-34
  • 一、 关于放弃继承行为客体的不同观点23-25
  • 二、 放弃继承行为之客体的探究25-34
  • 三、 小结34
  • 第三章 放弃继承与继承人配偶之利益34-42
  • 第一节 关于继承人配偶的共有权35-40
  • 一、 对法条的分析35-36
  • 二、 放弃继承的自由与限制36-38
  • 三、 转继承与继承所得夫妻共有38-40
  • 第二节 关于继承人配偶的其他权益40-42
  • 一、 《继承法意见》第 46 条的规定40-41
  • 二、 继承人配偶之配偶权41-42
  • 第四章 相关制度的评析与完善42-47
  • 第一节 继承所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析43-45
  • 一、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43-44
  • 二、 继承所得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合理性44-45
  • 第二节 放弃继承规则的完善45-47
  • 结语47-49
  • 参考文献49-52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2-53
  • 后记53-5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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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08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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