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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析民国婚姻法制演变

发布时间:2017-08-23 03:26

  本文关键词:从典型案例析民国婚姻法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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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婚姻法制的近代化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与社会的发展有紧密的联系。本文以民国时期有关婚姻方面典型的司法判例为基本材料,以案例分析的形式生动地展现婚姻法制近代化的趋势,从中抽离出可供我国现行婚姻法制建设借鉴的地方。 本文约30000字,共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首先说明了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其次介绍了国内相关课题研究基本现状,对已有的学术成果进行了回顾,介绍其成就和不足。再者,阐述本文的研究角度,即通过考察几种主要的婚姻法律制度在民国的适用情况,把握民国婚姻法律的基本变迁。最后,说明本文研究的思路、方法。 第二部分:民国婚姻法制的研究背景。笔者拟通过两条线索展开:一、回顾民国婚姻立法进程;二、针对婚姻立法的缺陷,大理院的判解例、最高法院判例以及司法院的解释例,起到补充法律及习惯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得以适用。由此体现民国婚姻制度的渐进性和多面性。 第三部分:婚姻成立制度变化。从婚约的性质、效力,以及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北京政府时期更多的沿袭了我国婚姻法制传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固有法与继受法的冲突的情况下,将婚姻自由、人格平等的观念引入了婚姻法制,订立婚约已经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程序,婚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解除,但也不得强迫履行,提高了法定婚龄,简化了婚姻形式。 第四部分:妾制。民国时期纳妾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抵制,但当时立法和司法都没有明确禁止纳妾,妾的存在带来相应的法律问题。笔者的论述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妾的身份及夫妾关系认定。最高法院确认了妾的家属的地位,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夫妾的人身依附关系。二、限制以纳妾为原因的离婚行为。三、介绍别居制度与妻妾地位差异。我国没有设立别居制度,但有事实别居的存在,有正当理由,夫妻一方可以诉请别居。而别居请求权体现了妻妾不同的地位,就夫的别居权不论,别居请求权专属于妻,妾可自由脱离家长,但不得请求别居。 第五部分:离婚制度变革。一、诉请离婚理由的变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采绝对离婚原因主义,将离婚的理由严格限在立法所列举的十种情形之内。笔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不堪同居之虐待”和“恶意遗弃”作为离婚理由变化的研究对象。二、离婚的效力。笔者拟从离婚后子女的监护、财产的分割、离婚赔偿和赡养费这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六部分:结束语。笔者从宏观上对中国婚姻法制的近代化历程进行了总结,反思了婚姻法制移植与国情、习俗冲突的问题,期望其发展过程中的成败得失对当今婚姻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国 婚姻法制 典型判例 演变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3.9;D929
【目录】:
  • 内容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1
  • 一、民国婚姻法制的研究背景11-14
  • 二、婚姻成立制度变化14-23
  • (一) 婚约改质14-20
  • 1、婚约性质由要式转为非要式14-16
  • 2、婚约成立要件发生质变16-18
  • 3、婚约效力的弱化18-20
  • (二) 婚姻成立形式要件明确20-23
  • 三、纳妾受到一定程度的抵制23-30
  • (一) 妾的身份及夫妾关系的认定24-26
  • (二) 限制以纳妾为原因的离婚26-28
  • (三) 别居制度与妻妾地位差异28-30
  • 四、离婚制度变革30-42
  • (一) 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变化31-36
  • 1、不堪同居之虐待的认定31-34
  • 2、遗弃行为的认定34-36
  • (二) 离婚效力的变革36-42
  • 1、离婚子女监护问题发生变化38
  • 2、离婚财产分割变革38-40
  • 3、离婚赡养费与抚慰金确立40-42
  • 结语42-43
  • 致谢43-44
  • 参考文献44-45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董倩;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对海峡两岸的影响[D];曲阜师范大学;2012年

2 郑马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D];山东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72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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