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性适应:藏族特殊婚姻形态法律文化的解释向度
发布时间:2017-08-31 15:10
本文关键词:本土性适应:藏族特殊婚姻形态法律文化的解释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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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藏族特殊婚姻形态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其深刻和复杂的动因,单纯地通过对法律形式理性的片面认知,容易污名化这种在藏区农牧区非常适应的本土化的婚姻习惯,导致不必要的冲突和对立。藏族作为中华民族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其特殊婚姻形态法律文化是适应青藏高原特殊地理环境的生存策略和选择,是一种本土性适应。将藏族特殊婚姻形态法律文化定性为"落后说"、"野蛮说"、"残余说"是受时代局限的产物,在性质上定性为"本土适应论"更为适宜。这对于我国建立稳定、和谐、有序的民族关系,缓解民族冲突大有裨益。
【作者单位】: 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藏族婚姻法律文化 藏族特殊婚姻形态法律文化 少数民族婚姻法律文化 本土适应论
【基金】: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藏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研究”(项目号:12CFX058) 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西藏农牧区社会保障现状调查及法制建设研究”(项目号:11XZJC820001)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0.4;D923.9
【正文快照】: 藏族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律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广袤、民族众多,历史上就形成了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许多“有地方性、民族特点的规范性秩序”。[2]这些规范性秩序,不仅存在而且,
本文编号:76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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