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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7-09-01 18:15

  本文关键词: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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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继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以来,人权的观念深入人心,社会各学界也都开始审视自身学界的“公平正义”并为之证明。法学界便开始了从以往只关注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到了20世纪末,在国际私法学界,国际社会中的国际私法的发展出现了新的飞跃,其中有代表性的便是美国学者勒夫拉尔(Laflar)提出的“适用更好的法律的主张”,他认为应当把正义、善和道德这些观念纳入冲突法范畴。从此,国际私法学界也开始从传统上只追求“冲突正义”向如何实现“实体正义”的目标转变,弱者作为权利主体之一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弱者利益的保护便是“实体正义”的应有之义。弱者利益体现了人们社会道德的认知以及人权意识等,人们也开始认识到,个体在生理体能、经济条件、社会生活等的差异性,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想要实质的体现必须在相关立法上给予弱者一定的倾斜式保护。施米托夫最早在《国际贸易法》文选中提到国际贸易中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不仅是正义的需要,而且是发达国家自我利益的需要。在许多学者大量研究和论证的推动下,国际私法学界纷纷在本国冲突规范的立法上引入了该原则,有的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指导本国的立法。有数据显示,进入21世纪,每年大概有40万外籍人士与中国人缔结婚姻,涉外婚姻家庭案件在国际私法案件中占有重大比重,婚姻家庭关系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而且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在国际私法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涉及到社会伦理、社会道德等,涉外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也往往都是老人、未成年人等生理体能、经济能力较弱的群体,他们的利益更应该受到特别的关注。所以研究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者利益保护问题,是追求“实质正义”价值取向的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目前国内主要是针对国际私法这一大的方面,如李双元教授的《国私法学》,他在书中首次将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又如屈光清教授,他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和谐世界等角度阐述了弱者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但她们的研究都在我国《法律适用法》提出之前,缺乏了一些实际意义。安徽大学法学院汪金兰教授在《法律适用法》将要通过施行之际对法律适用法的草案进行了评析,分别对涉外结婚、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以及涉外亲子关系等方面做了详细的分析论证,并拟出了一份建议稿,建议在夫妻关系中划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分割式立法,在涉外结婚中提出了公共秩序原则以及增加领事婚姻等,都是一些符合国际上国际私法立法趋势的建议,具有时代意义,为我国法律适用法的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些研究对于弱者利益保护在我国进一步完善具有推动作用,但他们的研究大都着眼于比较大的国际私法领域,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涉外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适用进行研究,同时缺乏对现今国际上一些立法比较先进国家的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立法现状的分析,也没有国际上冲突规范中有关弱者利益保护的方法途径的涉及,我国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领域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的保护研究还是空白。因此本文结合以上问题,采用价值分析法、对比论证法、实证论证法等研究方法,从国际私法中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出发,研究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的概念分析其特征,由此推导出国际私法学乃至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弱者的定义。然后分析弱者利益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的理论价值,分别从价值内涵、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价值取向三个不同方面进行了阐述,为弱者利益原则能够在国际私法中被设置为一项基本原则提供理论支撑。紧接着介绍国际上各国关于弱者利益保护在国际私法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中的立法体现,并独特性的从“有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以及离婚救济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总结出了国际上关于弱者利益保护的多种途径,并一一以法律条文为例解释说明,对我国涉外婚姻家庭领域法律适用法的完善提出借鉴意见。最后通过前文内容的分析证明,试图探索出一些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科学的立法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弱者利益保护有所裨益。
【关键词】: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适用 弱者利益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97;D923.9
【目录】:
  • 中文摘要3-5
  • Abstract5-10
  • 引言10-12
  • 一、弱者利益保护概述12-18
  • (一) 弱者的概念12-15
  • 1、弱者的定义12-13
  • 2、国际私法中弱者的定义和特点13-14
  • 3、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者14-15
  • (二) 弱者利益保护的理论考量15-18
  • 1、对弱者利益的保护符合价值分析法的价值内涵15-16
  • 2、弱者利益保护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6
  • 3、弱者利益保护符合国际私法中的“实质正义”价值取向16-18
  • 二、国际上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18-25
  • (一)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弱者利益的保护18-20
  • 1、采用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来维护被监护人、被扶养人的利益18-19
  • 2、通过制度控制来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19
  • 3、海牙公约冲突法中保护弱者利益方面的不足19-20
  • (二) 英美法系国家对弱者利益的保护20-21
  • 1、最密切联系与弱者利益保护20-21
  • 2、英美法系国家弱者利益保护的不足21
  • (三) 大陆法系国家对弱者利益的保护21-25
  • 1、联邦德国国际私法立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规定21-22
  • (1) 采用离婚救济制度对涉外夫妻关系中的弱者利益进行保护21-22
  • (2) 通过一些例外规定对弱者利益进行保护22
  • 2、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对弱者利益保护的规定22-24
  • 3、大陆法系国家对弱者利益保护的不足24-25
  • 三、我国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25-32
  • (一) 我国《法律适用法》中间接调整方法与弱者利益保护25-28
  • 1、保护性冲突规范与弱者利益保护25-27
  • 2、“有利”原则与弱者利益保护27-28
  • 3、意思自治原则与弱者利益保护28
  • (二) 我国《法律适用法》中基本制度与弱者利益保护28-29
  • 1、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与弱者利益保护28-29
  • 2、外国法查明制度与弱者利益保护29
  • (三) 我国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保护的不足29-32
  • 1、没有将“有利”原则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29-30
  • 2、弱者的保护范围狭窄,保护方式不当30
  • 3、外国法查明制度不够完善30-32
  • 四、对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保护的立法建议32-40
  • (一) 将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中32-34
  • 1、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概述32
  • 2、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必要性32-34
  • (二) 以“结果选择”代替“规则选择”34-35
  • 1、“结果选择”概述34-35
  • 2、以“结果选择”代替“规则选择”35
  • (三) 将有利于弱者利益保护的法确定为系属公式35-37
  • 1、系属公式的概念35-36
  • 2、将有利于弱者利益保护的法确定为系属公式36-37
  • (四) 明确“弱者”的国际私法概念,并扩大国际私法上弱者利益保护中“弱者”的范围37-38
  • 1、明确“弱者”的概念37
  • 2、扩大国际私法婚姻家庭领域保护弱者利益的“弱者”范围37-38
  • (五) 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38-39
  • (六) 寻求弱者利益保护的其他途径39-40
  • 结语40-41
  • 参考文献41-43
  • 致谢43-44


本文编号:77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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