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0 23:41
本文关键词: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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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可以将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行为定性为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两种情形,且出卖夫妻共有房屋不属于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在构成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下,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代理人对处分人(即代理人)的行为是否追认,这意味着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在无权代理的情形下,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取决于买受人是否“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 在构成无权处分的情形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出卖人无处分权的影响,该合同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的,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但由于出卖人无处分权,故该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的障碍。另外,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如果买受人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买受人当然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此时,法律是通过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来促进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 为了兼顾和平衡善意买卖人与夫妻共有房屋真实权利人的利益,需要严格把握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的认定标准及认定时间。同时,笔者认为完善夫妻非常财产制可以有助于解决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这种婚内侵权损害行为中受损害方的权利救济问题。
【关键词】:夫妻共有房屋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夫妻非常财产制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9
【目录】:
- 中文摘要7-8
- ABSTRACT8-9
- 导言9-11
- 第一章 夫妻共有房屋的认定及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行为的性质11-15
- 第一节 夫妻共有房屋的认定11-12
- 第二节 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行为的性质12-15
- 一、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行为"的限定12-13
- 二、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行为的性质认定13-15
- 第二章 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行为与相关民事法律制度的关系15-25
- 第一节 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与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15-17
- 第二节 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与无权处分制度17-20
- 第三节 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20-25
- 第三章 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行为的法律效果25-29
- 第一节 无权代理的情形25-26
- 第二节 无权处分的情形26-29
- 第四章 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处分行为中受损害方的权利救济29-38
- 第一节 完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的认定标准及认定时间29-35
- 一、“善意”的认定标准29-34
- 二、“善意”的认定时间34-35
- 第二节 完善夫妻非常财产制35-38
- 一、夫妻非常财产制的概念35-36
- 二、完善我国夫妻非常财产制的必要性36-38
- 结语38-40
- 参考文献40-43
- 致谢43-44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4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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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2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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