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5 08:04
本文关键词:信用保险制度研究
【摘要】:本文共分为十章,按照其内在联系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即信用保险基础理论研究;信用保险合同具体研究;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构建。 第一部分由第一章“信用保险的定义与本质属性”、第二章“信用保险的成因与制度价值”、第三章“信用保险的历史演进及发展趋势”和第四章“信用保险的基本原则”组成。由于本部分论述的都是关于信用保险的基本理论问题,因此可称为“信用保险基本理论研究”。 第一章第一节对信用保险的定义进行了辨析,以澄清国内的相关研究中的一些模糊认识。为了得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定义,笔者主张应当弄清楚信用保险法律关系之性质、被保险人、客体、信用保险之作用这几个问题。本文认为:一、信用保险关系是一种商事保险关系,它属于合同关系。二、信用保险之被保险人为债权人而不可能是债务人。三、按照保险法之一般原理,保险合同之标的应当是受保险保护的对象而不是防范的对象,所以信用保险合同标的乃是信用保险利益。四、信用保险之价值可以概括为为被保险人提供管理信用风险之全方位服务。综合以上四点,信用保险即以被保险债权人所享有的信用利益为标的,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和保险人承担信用风险并提供信用管理服务为对价而在他们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保险。本章第二节主张信用保险之本质在于“独立的财产保险类型”。信用保险之所以为独立保险类型是因为:一、信用保险因其合同标的为财产利益而与人身保险相区别。二、信用利益的非物质性使信用保险区别于传统财产保险。三、针对有人主张将信用保险包含在同样以债权人信用利益为合同标的保证保险之中的观点,本文认为:首先,它们的主体不同,信用保险之投保人为债权人,而保证保险之投保人为债务人;其次,它们的性质不同,信用保险是纯粹的保险业务,而保证保险属于非典型担保;再次,它们的作用不同,保证保险是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而信用保险则是为债权人提供全面的信用风险管理服务。四、信用保险在经营管理方式上与其他险种也有很多差异。所以信用保险是不依附于任何险种的独立财产保险类型。 第二章讨论了信用保险之成因与制度价值。因为信用保险之价值主要在于保障信用利益,防范信用风险,所以本文选择从信用和信用利益出发开始研究。本章第一节“信用略论”对“信用”进行了概括性的论述,为进一步研究信用利益与信用风险进行铺垫。笔者首先在大量引用、比较、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总结了商业社会信用之内涵:即人们以契约为方式,在相关制度的规范下实施跨 信用保险制度研究 期交易行为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其次,本文探讨了信用与市场经济之辩证关系, 旨在说明信用在现代社会之重要意义,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本章第二节从信用 之商品化、财产化的角度阐述了信用如何体现为主体利益的问题。首先,信用是 一种可供配置的有价值资源,在商品的范畴极度扩张的今天正日益演化为一种财 产或商品。商业化之信用,就是将信用当做一种“商品”进入市场,像其他商品 那样具有一切财产属性。其次,具有财产属性之商业信用必然成为主体利益之所 寄,异言之,商业信用乃是主体利益之一。这是因为信用能够满足主体在经济和 精神等方面的诸多需求,因而符合利益之本质特征。本章第三节论述了信用利益 之反面—信用风险。文章首先介绍了风险的含义和特征,然后转向信用风险。 本文所指的信用风险为广义信用风险,,即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而威 胁债权人信用利益之风险,这种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往往是破产或其他严重的财务 问题,也可能是当事人之外的不可抗力风险。信用风险的成因包括:1、信用本 身即意味着风险;2、人性蕴涵着信用风险;3、信用制度缺陷助长了信用风险; 4、市场的扩大,交易对象的变动不居性增加了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一旦演化为 风险事故将导致的损害为:1、信用风险事故将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2、信 用风险事故的发生将阻滞商品交易的顺利进行;3、信用风险事故的发生将破坏 商品流转秩序。本节最后对信用保险的两个类型—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进 行了详细分析。本章第四节论述了信用保险之制度价值,将信用保险的诸多实际 作用归纳为“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信用保险的安全价值包括:1、信用保 险可以补偿债权人的信用损失,保障微观交易安全;2、信用保险为主体提供全 面的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从而维护微观安全;3、信用保险具有维护信用交易秩序 之宏观安全价值。信用保险的效率价值包括:1、信用保险保障主体将更多的资 金投入生产经营,增进主体利益;2、信用保险可以帮助主体加速资金周转,开 拓市场,维持与促进交易;3、信用保险可以增加主体融资能力和信用等级;4、 信用保险有利于债权人生产经营计划的完成;5、信用保险可以在特殊情况下代 替企业的信用管理人员;6、信用保险可以为企业带来税收方面的利益。 第三章论述了信用保险的历史演进及发展趋势。本章第一节、第二节和第三 节分别介绍了“信用保险的起源和早期发展”、“信用保险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 发展”和“信用保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发展”这三个发展阶段。本章第四节 总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12.2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褚红军;保证保险合同三议[J];人民司法;2000年12期
2 刘李明,冯云翔;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辨析[J];学术交流;2003年07期
3 张纪寒;试论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02期
本文编号:114328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rfa/11432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