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信托之受托人制度研究
本文关键词:我国企业年金信托法律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中南大学》 2006年
我国企业年金信托之受托人制度研究
刘新华
【摘要】: 企业年金,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信托是把企业年金计划纳入信托关系,,并根据信托原理加以规范和管理的一种特殊信托。它具有养老保障、不可撤销等特征,属于私益信托,兼有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性质。它主要包括了六个主体和两层法律关系,前者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后者分别为信托法律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年金信托的特殊性决定了受托人的地位较一般受托人更为重要。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尤其是英国、美国和日本,在企业年金受托人的法律制度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和宝贵的经验。在积极借鉴这些国家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企业年金受托人在权利、义务和责任方面的特殊性,以及如何推进企业年金信托受托人的法律制度建设。另外,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信托的受托人,由于其不适格的法律主体地位而存在诸多缺陷,建议回归到多数自然人担任共同受托人的模式。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28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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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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