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发布时间:2020-07-04 02:47
【摘要】: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其存在的历史由来已久且在现代发达的金 融社会中依旧存在。但是,目前学界对民间借贷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却并不十 分成熟,还存在着某些缺陷与不足,其中突出的几个问题表现在:一、对民间借 贷本身的理解存在许多错误与偏差,比如说对民间借贷的主体、标的界定不清以 及法律性质等方面的认识不足,就是对民间借贷的称谓也尚未统一,这样一种情 况难以让人对民间借贷形成一个准确、清晰而全面的认识。二、受传统主流观点 的影响,目前学界并没有树立起一个对民间借贷的正确态度,尤其是受民法公平 原则的限制,对高利贷一律持坚决否定的态度,而并没有去客观分析其合法性。 三、对民间借贷的作用认识不足且没有提出很好的解决民间借贷消极作用的法制 方法。针对目前学界有关民间借贷及其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现状,本文旗帜鲜明 地指出民间借贷的主体应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且可以发生在他们相互 之间;民间借贷的标的只应当包括货币而不应当包括实物及其他财产;民间借贷 只要符合诚信与自愿原则,不论利率高低均应当是合法正当的.同时在本文中, 笔者切合实际地统一了民间借贷的称谓并分析了民间借贷产生及存在的深刻经 济原因,进而指出法律不能直接规制民间借贷而只能通过支持其他现代信用方式 的建设的方式使民间借贷自然萎缩。另外在本文中,笔者还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 不同的政治经济特点并结合诚信自愿原则论证了高利贷的合法性。最后,本文在 分析民间借贷消极作用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民间借贷不同类型消极作用的方 法,并指出其遏制的方法是:最大限度地支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并最低限度地保 障债务人最起码的人身及财产权利。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2.28;D923
本文编号:2740521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2.28;D923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4条
1 车泓;民间借贷风险管理研究[D];青岛大学;2006年
2 刘泽赫;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D];海南大学;2010年
3 李想;论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D];大连海事大学;2012年
4 顾兴辉;张志星诉桂东县华良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7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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