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8年美国次贷金融危机爆发,影响范围波及全球,各国为救市推出大规模的经济援助计划。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如G20,国际清算银行(BIS)和巴塞尔委员会(BCBS)等在危机之后分析此次金融海啸的元凶为系统性风险,而现有微观审慎监管体系对系统性风险视而不见。巴塞尔委员会所颁布的巴塞尔协议Ⅲ在强化了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引入了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我国是G20峰会成员国也是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成员,实施巴塞尔协议Ⅲ是一项法定义务。宏观审慎监管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全能化经营的发展趋势内在需要宏观审慎监管。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而银监会也依据巴塞尔协议Ⅲ开展了一些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工作。我国银行业的资产占整个金融行业资产80%左右,而巴塞尔委员会认定我国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同时银行业的负外部性最强。故采取法律保障的形式,对现有的宏观审慎监管进行完善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系统性风险分为两个维度,空间维度即存在于金融机构之间的共同风险暴露,而时间维度是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宏观审慎监管对应也有两个维度,即逆周期监管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分别是抑制风险随着时间而积累与避免风险在金融体系过度集中。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在监管对象、监管视野和风险性质上存在一定差别,但两者是金融发展不同程度的监管需求而应当相互结合。微观审慎监管理念注重的是市场中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奉行的是一种从下至上的监管理念,而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注重的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奉行的是从上至下的监管理念。现有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等金融环境的改变,导致传统微观审慎监管无法满足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应当强化宏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本质是金融监管权介入私权的过程,同时其能够更好的平衡企业利益与金融稳定,从而营造一种良性的金融生态秩序。各国及地区在后危机时代纷纷改革金融监管体系,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美国制定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形成了以联邦储备委员会为核心、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为中枢的伞状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欧盟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监管委员会,形成了网状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英国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在拆分金融服务局后,重新组建了金融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形成了双峰模式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这些宏观审慎监管改革都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宏观审慎监管主体及其职能,赋予监管主体相应的权力,采取会议机制作为决策程序,但是由于各国或地区具体国情不同,在具体法律制度安排上稍有差异。分析比较域外宏观审慎监管改革经验对我国启示为:改革应当考虑本国的实际国情,同时发挥央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作用,应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并重,需要立法确立宏观审慎监管主体职能及权力,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与信息分享机制的建设。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种“多头参与”的格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都享有部分的金融监管权,但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还不健全。我国对于系统性风险防范方面的工作,主要是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而银监会依据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例如在商业银行逆周期监管规则、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规则、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指引与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我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防范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主体不明确,宏观审慎监管职权和责任不明确,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机制与信息分享机制不健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体系尚不完善。在借鉴域外宏观审慎监管经验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后,建议构建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法律制度:监管目标为检测防范系统性风险、指导有关金融监管当局采取对应措施、促进市场自律;监管原则为审慎监管原则与前瞻性监管原则、系统性监管原则、逆周期监管原则、协调监管原则、有效监管原则、激励相容监管原则;监管主体建议不改变现有分业监管体系,成立中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由人民银行行长做主席,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财政部等金融监管单位的负责人是委员会成员。把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从“多头参与,各自为政”的监管格局变革为“一元核心,多元共治”体系;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包括制定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分析和预测系统性风险、指导微观审慎监管机构工作、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别监管、协调各微观审慎监管机构工作和向国务院和人大报告工作;监管权力包括信息收集权、指令与警告建议权、规则制定与调整权、监管管辖裁决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监管权;监管对象是系统性风险;监管工具分为逆周期监管工具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工具;监管程序从框架上分为审慎分析、政策选择和工具运用,同时决策规则采用会议形式,监管权力应当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需要考虑相互制衡,并保持信息公开;监管问责方面,从监管行为问责性、问责主体和透明度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存款保险条例》颁布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市场退出机制,需要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主体纳入到宏观审慎监管主体内部,同时需要对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方面继续完善;金融交易税的主要功能是抑制投机交易,同时为为了危机救助筹集风险基金,建议我国目前开征两级托宾税,以抵御国外资本套利;同时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及明确法律权利义务的方式,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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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
275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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