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03 01:30
信息化时代是信息产生价值的时代。信息在当下,尤其在金融领域,无疑具有重大价值。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行为人,利用信息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该行为既损害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也损害了普通投资者利益及其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实践中,“老鼠仓”行为多发,极大地损害了金融市场秩序。为回应社会的广泛关注,《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专门规制此类行为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增设此罪名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缺乏配套的司法解释,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此条文过程中产生了诸多困难和争议。《刑法修正案(七)》只是对“老鼠仓”行为进行打击的开端,将刑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对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才是重中之重。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定罪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充分反映出本罪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填补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解释的空白,对于进一步强化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和稳...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犯罪主体界定
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范围界定
一、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认定
二、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认定
第二节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成为犯罪主体的可行性分析
一、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入罪的缘由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等金融机构”的范畴
第二章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客观方面认定
第一节 未公开信息的界定
一、未公开信息的本质特征
二、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区别
三、未公开信息的范围
第二节 犯罪客观行为相关要素的认定
一、对“明示、暗示”的理解
二、对“因职务便利”的理解
第三章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犯罪形态的认定
第一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未遂形态
一、未遂形态的理论争议
二、本罪存在未遂形态
第二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共犯形态
一、我国关于身份与共犯的一般理论
二、有共谋的共犯身份认定
三、无共谋的共犯身份认定
第四章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量刑情节
第一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情节的适用难点
一、量刑情节设置评议
二、量刑情节司法适用现状
第二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一、量刑情节的理解
二、犯罪数额的认定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3380130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犯罪主体界定
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范围界定
一、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认定
二、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认定
第二节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成为犯罪主体的可行性分析
一、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入罪的缘由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等金融机构”的范畴
第二章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客观方面认定
第一节 未公开信息的界定
一、未公开信息的本质特征
二、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区别
三、未公开信息的范围
第二节 犯罪客观行为相关要素的认定
一、对“明示、暗示”的理解
二、对“因职务便利”的理解
第三章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犯罪形态的认定
第一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未遂形态
一、未遂形态的理论争议
二、本罪存在未遂形态
第二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共犯形态
一、我国关于身份与共犯的一般理论
二、有共谋的共犯身份认定
三、无共谋的共犯身份认定
第四章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量刑情节
第一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情节的适用难点
一、量刑情节设置评议
二、量刑情节司法适用现状
第二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一、量刑情节的理解
二、犯罪数额的认定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33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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