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 ——以“中晋系”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09-04 19:53
近年来,由于国家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强度,非法集资者基本无法直接利用传统模式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随着私募基金进入我国市场以来,由于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的特征,非法集资者开始利用私募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从被认定为私募基金第一案的黄浩案开始,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涉案金额越来越多,涉及人数也越来越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越来越强,给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鉴于此类犯罪的特殊性及危害性,有必要对其司法认定进行认真研究。本文以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中晋系”案件为引入点,在总结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特征的基础上,分别从犯罪主体、客观方面以及主观方面对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涉及最多的两个罪名的司法认定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本文在第一章对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含义以及假借私募基金名义、更具有迷惑性、涉案人数及金额更大进行了阐述,并对此类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进行了简单的概括。在第二章对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在第一节对此类犯罪中争议较大的“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进行了...
【文章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省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问题的提出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安排
第一章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概述
第一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含义与特征
一、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含义
二、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特征
第二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集资诈骗罪
第二章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主体要件的认定
第一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的单位主体
一、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单位犯罪中的“单位”
二、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
第二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单位犯罪现行认定标准中存在的争议
一、关于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单位犯罪构成要件
二、关于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单位犯罪相关特殊主体的认定
第三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单位犯罪的认定
一、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单位犯罪认定的基本原则
二、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单位犯罪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第一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
一、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二、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现行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推定模式逻辑错误
二、违反刑法理论
第三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一、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基本原则
二、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第一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利诱性
一、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利诱性的内涵
二、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利诱性的认定
第二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公开性
一、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公开性的内涵
二、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公开性的认定
第三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社会性
一、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社会性的内涵
二、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社会性的认定
第四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非法性
一、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非法性的内涵
二、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非法性的认定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司法治理研究[J]. 赵秉志,杨清惠.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6)
[2]非法集资犯罪中的被害人认定——兼论刑法对金融投机者的保护界限[J]. 时方. 政治与法律. 2017(11)
[3]非法集资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J]. 廖奇志. 人民司法(案例). 2017(11)
[4]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的名义非法集资如何定性[J]. 王拓. 人民检察. 2017(02)
[5]非法集资犯罪规制路径的多维思考[J]. 韩振兴. 山东审判. 2016(05)
[6]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J]. 非法集资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田向红,吴春妹,王拓,胡静,王瑶.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6(03)
[7]非法集资的界定与集资犯罪的认定——兼评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法释[2010]18号)[J]. 李皛. 东方法学. 2015(03)
[8]自由融资权、非法集资与证券私募[J]. 钟志勇. 证券法律评论. 2014(00)
[9]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J]. 王荣芳. 政法论坛. 2014(06)
[10]《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J]. 韩耀元,吴峤滨. 人民检察. 2014(09)
博士论文
[1]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D]. 刘鑫.华东政法大学 2012
[2]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研究[D]. 杨柏国.华东政法大学 2011
[3]中国私募基金规制研究[D]. 朱琳.西南财经大学 2010
[4]中国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研究[D]. 李有星.浙江大学 2007
硕士论文
[1]“e租宝”事件刑法学分析[D]. 朱曼姝.安徽大学 2016
[2]私募型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D]. 郭子坤.华东政法大学 2015
[3]吴英非法集资案研究[D]. 温娇.黑龙江大学 2012
本文编号:3383907
【文章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省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问题的提出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安排
第一章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概述
第一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含义与特征
一、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含义
二、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特征
第二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集资诈骗罪
第二章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主体要件的认定
第一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的单位主体
一、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单位犯罪中的“单位”
二、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
第二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单位犯罪现行认定标准中存在的争议
一、关于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单位犯罪构成要件
二、关于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单位犯罪相关特殊主体的认定
第三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单位犯罪的认定
一、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单位犯罪认定的基本原则
二、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单位犯罪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第一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
一、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二、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现行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推定模式逻辑错误
二、违反刑法理论
第三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一、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基本原则
二、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第一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利诱性
一、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利诱性的内涵
二、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利诱性的认定
第二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公开性
一、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公开性的内涵
二、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公开性的认定
第三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社会性
一、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社会性的内涵
二、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社会性的认定
第四节 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非法性
一、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非法性的内涵
二、以私募为名非法集资犯罪的非法性的认定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司法治理研究[J]. 赵秉志,杨清惠.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6)
[2]非法集资犯罪中的被害人认定——兼论刑法对金融投机者的保护界限[J]. 时方. 政治与法律. 2017(11)
[3]非法集资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J]. 廖奇志. 人民司法(案例). 2017(11)
[4]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的名义非法集资如何定性[J]. 王拓. 人民检察. 2017(02)
[5]非法集资犯罪规制路径的多维思考[J]. 韩振兴. 山东审判. 2016(05)
[6]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J]. 非法集资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田向红,吴春妹,王拓,胡静,王瑶.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6(03)
[7]非法集资的界定与集资犯罪的认定——兼评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法释[2010]18号)[J]. 李皛. 东方法学. 2015(03)
[8]自由融资权、非法集资与证券私募[J]. 钟志勇. 证券法律评论. 2014(00)
[9]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J]. 王荣芳. 政法论坛. 2014(06)
[10]《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J]. 韩耀元,吴峤滨. 人民检察. 2014(09)
博士论文
[1]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D]. 刘鑫.华东政法大学 2012
[2]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研究[D]. 杨柏国.华东政法大学 2011
[3]中国私募基金规制研究[D]. 朱琳.西南财经大学 2010
[4]中国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研究[D]. 李有星.浙江大学 2007
硕士论文
[1]“e租宝”事件刑法学分析[D]. 朱曼姝.安徽大学 2016
[2]私募型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D]. 郭子坤.华东政法大学 2015
[3]吴英非法集资案研究[D]. 温娇.黑龙江大学 2012
本文编号:338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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