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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托的合法目的

发布时间:2021-11-18 16:49
  自益信托的法律规避功能被滥用的弊端逐渐显现。虽然我国信托立法以信托目的的合法性限制自益信托法律规避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对自益信托目的合法与否作出判断的统一规则。因此本文主要研究如何判断自益信托目合法与否这一命题,探寻设立自益信托的权利边界。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自益信托中的法律规避与合法目的之间的张力。信托的规避功能与目的的合法性要求之间产生一种难以磨灭的张力。从信托的历史演变来看,信托就是为规避某种规定而产生,信托的规避功能一直与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博弈。从现实需求来看,信托的规避功能会牵引法律规范向符合社会现实需求的方向进步,法律规范又保证将信托避法功能控制在恰当的范围内。理论上认为,信托避法功能是私法自治的体现,合法目的要求是国家管制的体现,私法自治与国家管制之间始终存在着内在的张力。从审判立场来看,法官需对具体案件中规避法律的目的进行合法与否的取舍。也正是因为二者之间一直处于紧张的状态,需要以利益平衡为工具对这种张力进行协调。由于自益信托在利益判断中呈现的特殊性,本文仅针对自益信托提出如何判断目的合法与否的原则。第二部分,合法目的与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自益信托中的法律规避与合法目的之间的张力
    (一) 自益信托的避法功能与合法目的之间张力的体现
    (二) 对张力的协调——以利益平衡作为工具
二、合法目的与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则
    (一)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首要原则
    (二) 自益信托目的不得违反公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三) 自益信托目的不得违反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法目的与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一)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作为首要原则的补充
    (二) 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
    (三) 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列举
四、合法目的与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原则
    (一) 自益信托不得以损害个体利益的为目的
    (二) 自益信托不得以欺诈债权人为目的
    (三) 自益信托不得以损害其他第三人利益为目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股东优先购买权“穿透效力”的适用与限制[J]. 郑彧.  中国法学. 2015(05)
[2]何谓公共利益——兼评《公共利益:界定、实现及规制》[J]. 姬云香.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9)
[3]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的法经济学分析[J]. 王煜宇.  现代法学. 2014(05)
[4]浅析商法强制性规范与经济法强制性规范的异同[J]. 吴晶明,邓筱玉.  商场现代化. 2013(25)
[5]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J]. 曹兴权.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2(05)
[6]论我国公益信托的设立[J]. 徐孟洲.  广东社会科学. 2012(05)
[7]论“自益离岸信托”委托人和第三人间利益的冲突和平衡[J]. 吴圣奎.  河北法学. 2012(07)
[8]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J]. 黄忠.  法学家. 2010(05)
[9]论英美欺诈性移转信托及对我国的借鉴[J]. 陈雪萍.  法学评论. 2008(06)
[10]利益平衡论与司法的艺术——立足于中国法治文化本土化的思考[J]. 王晓琼.  法学论坛. 2005(05)

博士论文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D]. 郭少飞.郑州大学 2015

硕士论文
[1]论规避法律的信托[D]. 姚兆中.中国政法大学 2009
[2]炒房团及炒房行为之法理与制度解析[D]. 王秋霞.中国政法大学 2005



本文编号:3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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