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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偿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11-12 19:17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员,其地位非常重要。信用担保补偿制度是维系信用担保补偿制度运行的重要一环。信用担保补偿制度是指,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时候,由担保机构为其提供信用担保,当出现中小企业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由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就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责任而受有损失部分,国家分配专项资金补偿担保机构的损失。担保机构因为承担担保责任而付出资金,将会减少担保机构资金池内的资金总量,从而影响后续的信用担保的提供,影响后续的中小企业融资。如果没有信用担保补偿制度,信用担保体系的运行将会由于资金链的断裂而受阻。补偿担保机构的损失,持续地补充担保机构资金池,能够保障后续的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中,有对信用担保补偿制度进行试点,但是试点的过程中,由于一些落后的认识、过于重视风险、以及没有正确地认识风险,导致一些不必要的限制性条件和控制风险的方法不当。我国信用担保体系本身建立时间不长,且很大程序借鉴了国外的经验,但是信用担保补偿制度又局限于控制风险,缺乏立足于信用担保体系的立法目的对信用担保补偿制度的思考,显然是有...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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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
绪论
第一章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偿制度的概述
    第一节 信用担保补偿的界定
    第二节 信用担保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维持信用担保体系的运作
        二、分散和化解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
    第三节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偿制度的发展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概念的提出
        二、单独提出对担保机构补偿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偿制度”试点
第二章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偿制度及其不足
    第一节 我国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偿制度的内容
        一、申请补偿的主体
        二、申请补偿的担保业务条件
        三、补偿资金的来源以及运作主体的规定
        四、申请及审批的程序
    第二节 我国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偿制度的不足
        一、补偿对象范围偏窄
        二、不应限制担保额度以控制风险
        三、过分保守地限制担保费率
        四、企业规模标准背离立法目的
        五、中小企业注册地点限制不合理
        六、监管主体不当且职责不明
第三章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偿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允许互助性社会组织申请担保
        一、互助性社会组织具有特定优势
        二、其担保职能是对现实制度的回应
        三、针对互助性社会组织重设补偿比例
    第二节 取消限制担保责任额度
        一、担保责任额度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有关
        二、限制补偿额度更合理
    第三节 取消担保业务费率的限制
        一、担保费率与担保的风险相关
        二、由市场风险来决定担保费率
    第四节 重新规划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一、根据立法目的重新制定划分标准
        二、根据划分标准分配补偿比例
    第五节 取消中小企业注册地点限制
        一、取消中小企业注册地点限制的可行性
        二、取消中小企业注册地点限制的设想
    第六节 设立适格监管主体并明确其职责
        一、国外的管理经验
        二、我国应当设立适格的监管主体并明确职责
结语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86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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