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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中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之研究——以海南航空、斯太尔动力、星马汽车为例

发布时间:2024-05-30 05:39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进行投资交易时,为了降低投资方对投资企业信息了解程度不充足的投资风险,交易双方开始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对赌条款。一般双方会约定投资的目标企业实现预测净利润或者几年内完成上市等条件,当目标企业实现约定,融资方因为得到投资款扩大经营规模创造了利润,投资方则通过投资行为获得了收益,这种情形下协议中可能约定投资方向融资方追加投资对价;若目标企业未完成约定的经营业绩或未完成上市,则融资方需要向投资方进行相应的金额补偿,如果是股权支付则允许投资方以低价回购其股权。对赌协议在国外兴起,近几年在我国逐渐得到运用并愈发普遍。由于对赌交易不同于一般股权交易,具有特殊性,我国目前还未出台有关对赌协议的具体税收政策,大多数企业仍按照一般的股权投资交易进行税务处理。本文一方面结合海航、斯太尔动力、星马汽车三个真实案例,对业绩补偿为现金或股权时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指出这种处理方式会给企业造成由于或有对价会计处理准则不规范导致企业业绩补偿款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明确,并由此产生税收风险。同时结合美国和澳大利亚在对赌协议税务处理方面成熟的公允价评估技术,澳大利亚关于反向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规定以及美...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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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部分 案例介绍
    1 采用对赌协议的行业背景
    2 采用业绩补偿约定以现金支付方式的对赌协议案例
    3 采用业绩补偿约定以股份回购方式的对赌协议案例-星马汽车收购华菱汽车
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思路
        1.4 创新和不足之处
    2 基础理论
        2.1 对赌协议的基础理论
        2.2 相关税收理论
    3 对赌协议的案例分析
        3.1 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处理办法
        3.2 三个案例的对比分析
        3.3 我国关于对赌协议相关处理办法的不合理之处
    4 美国和澳大利亚对赌协议相关处理的借鉴
        4.1 美国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
        4.2 美国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
        4.3 澳大利亚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4.4 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5 改进我国对赌协议相关处理办法的措施
        5.1 会计处理上对补偿款的初始确认进行规范
        5.2 完善关于补偿款的公允价值评估体系
        5.3 完善补偿款税务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5.4 加强税务机关对对赌协议会税处理的监管
        5.5 加强相关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
    6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8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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