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7-07-28 13:36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
【摘要】: 私募基金是不经严格的注册核准程序、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有实力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在运作方式、信息披露、设立成本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关于私募基金,社会各界存在不同的认识,甚至有人把它与“非法集资”、“代客理财”等混为一谈。私募基金是基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建立起来的投资基金,其实质是一种特殊的信托法律关系。 私募基金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同时由于其自身的各种弊端,因此,私募基金的发展也存在着盲目性和无序性,如私募基金缺乏合法地位,内控机制薄弱,保底分红做法不合规范,其所体现出的非法契约关系一旦出现纠纷,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基金投资人、管理人缺乏统一的监管,容易滋长腐败、洗钱等犯罪活动等等。因此,建立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显得必要而紧迫。 私募基金借鉴海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美国,它在私募基金管理体制、组织形式、募集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安排上比起其他国家来更显合理和成熟。 我国私募基金的立法原则应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来进行总结,主要应该包括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市场行为合格和效率原则、立足我国现实与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在具体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问题上,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私募基金设立的市场准入制度安排,包括对私募基金设立的市场准入和各方主体的市场准入;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和募集方式的相关立法;私募基金风险管理及其监管立法,主要包括监管机构的建立、对资金来源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银行信贷监管以及制定利益分配指导性规则等方面;私募基金责任体系的建立等等。 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不仅需要针对私募基金的专门立法,还需要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综合支持。
【关键词】:私募基金 法律制度 立法现状 基本设想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2.28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12
- 第1章 绪论12-15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12
- 1.2 文献综述12-14
- 1.3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14-15
- 第2章 私募基金的基本问题15-27
- 2.1 私募基金的含义及其分类15-19
- 2.1.1 私募基金的含义15-19
- 2.1.2 私募基金的分类19
- 2.2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比较分析19-21
- 2.3 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21-25
- 2.3.1 信托的本质特征21-22
- 2.3.2 私募基金法律本质是信托22-24
- 2.3.3 私募基金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信托24-25
- 2.4 私募基金与其它相关概念的辨析25-27
- 2.4.1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25-26
- 2.4.2 私募基金与代客理财26-27
- 第3章 我国私募基金所存在的问题及立法的必要性27-37
- 3.1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状况27-30
- 3.1.1 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原因27-28
- 3.1.2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阶段28-29
- 3.1.3 我国私募基金的表现形式29-30
- 3.2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所存在的问题30-34
- 3.2.1 私募基金缺乏合法地位30-31
- 3.2.2 私募基金主体不合格、内部权责不明31-32
- 3.2.3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无序、资金来源混杂32
- 3.2.4 保底承诺的不利因素32-33
- 3.2.5 违法操作的负面影响33-34
- 3.2.6 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和责任体系34
- 3.3 建立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必要性34-37
- 3.3.1 私募基金需要通过立法来为自身“正名”35
- 3.3.2 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需要对私募基金进行立法35-36
- 3.3.3 对私募基金进行立法能促进我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36-37
- 第4章 国内外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现状37-46
- 4.1 我国目前私募基金相关法律制度37-40
- 4.1.1 信托法律制度与私募基金37-38
-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私募基金38
- 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私募基金38-39
- 4.1.4 《合伙企业法》与私募基金39
- 4.1.5 《证券投资基金法》与私募基金39-40
- 4.2 海外私募基金法律制度40-46
- 4.2.1 美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40-43
- 4.2.2 英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43-44
- 4.2.3 台湾地区私募基金法律制度44-46
- 第5章 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设想46-60
- 5.1 我国私募基金立法的基本原则46-47
- 5.1.1 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46
- 5.1.2 私募基金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46-47
- 5.1.3 市场行为合格和效率原则47
- 5.1.4 立足我国现实与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相结合的原则47
- 5.2 建立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建议47-51
- 5.2.1 私募基金设立的市场准入48
- 5.2.2 私募基金主体资格的市场准入48-51
- 5.3 关于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和募集方式的立法51-54
- 5.3.1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51-52
- 5.3.2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52-54
- 5.4 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及监管立法54-58
- 5.4.1 明确私募基金监管机构54-55
- 5.4.2 对资金来源的监管立法55-56
- 5.4.3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56-57
- 5.4.4 加强银行信贷监管57
- 5.4.5 立法中应制定利益分配指导性规则57-58
- 5.5 建立我国私募基金责任体系58-59
- 5.6 我国相关法律的综合建设对私募基金立法的支持59-60
- 结论60-62
- 参考文献62-65
- 附录A(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65-66
- 致谢66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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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胡光兴;曾凡潮;;浅析我国私募基金立法的不足和完善[J];青春岁月;2013年12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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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8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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