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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条件下发行信息披露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7-08-22 12:24

  本文关键词:注册制条件下发行信息披露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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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注册制条件下的发行信息披露提出了一些新要求:以投资者为导向进行发行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审核过程中,证券监管部门应转变监管职能;发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应进一步完善。首先,核准制条件下的发行信息披露注重实质性审核,证券监管部门掌握着公司能否发行并上市的权利。这一模式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实质性审核的效果并不佳,不能防止欺诈发行的发生;导致发行效率低下,证券发行变成稀缺资源;导致投资者对发行信息披露审核产生依赖心里,缺乏自主分析信息、自主决策的能力;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不高,导致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中不尽职。核准制与注册制都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否进行实质性审核并非核准制与注册制条件下发行信息披露的唯一区分标准,注册制条件下的发行信息披露也可以存在实质性审核,并且注册制条件下发行信息披露的核心应当着眼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核准制与注册制条件下的发行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差异:一是,所针对的对象不同,核准制条件下的发行信息披露主要面向证券监管机构,而注册制条件下的发行信息披露以投资者为导向,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的重要性更高;二是,核准制条件下发行信息披露审核内容主要是实质性审核,而注册制条件下的发行信息披露倾向于形式审核。美国是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典型代表,其证券发行注册制是以充分的信息披露与反欺诈为核心的。在这两个原则基础上,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在注册登记表、招股说明书以及一系列的规则、条例中规定了发行信息披露的要求。美国注册制还有其特别之处,即豁免登记与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近年来,美国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在电子化披露与平实语言方面进行了完善。本文在借鉴美国的注册制发行信息披露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投资者为导向和转变证券监管职能为核心的完善发行信息披露的建议,并对目前的发行信息披露立法现状进行了思考。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发行信息披露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的易解性,建立和完善电子信息披露系统,完善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等;转变发行信息披露监管职能要求监管机构树立“全过程”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在监管过程中要懂得“借力”,与交易所的监管应当形成“合力”,并且加大对中介机构中个人责任者的处罚。除此之外,文章还针对目前发行信息披露立法层面的问题进行了思考,认为发行阶段信息披露的立法存在过于分散、效力不高的问题。其次,立法中过于强调发行信息披露过程中的盈利能力,而不够重视预测性信息的披露。最后,目前的立法将发行信息披露与上市信息披露等同,而注册制条件下发行与上市的信息披露则必须要彻底地分离。最后对注册制条件下发行信息披露进行总结,提出文章的一些不足之处,并阐述了发行信息披露的另外一面,即信息披露成本与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另外,文章还认为从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发行信息披露制度来看,对于发行信息披露豁免制度的研究可能比对注册制的研究更具有价值。
【关键词】:证券发行 信息披露 注册制 核准制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导言9-16
  • 一、问题的提出9-10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0
  • 三、文献综述10-14
  • 四、研究方法14
  • 五、文章结构14-15
  • 六、主要创新与不足15-16
  • 第一章 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展变迁16-19
  • 一、发行阶段信息披露制度概述16
  • 二、发行阶段信息披露制度在中国的发展16-17
  • 三、发行阶段信息披露制度在国外的发展17-18
  • 四、注册制条件下发行信息披露的新要求18-19
  • 第二章 核准制与注册制条件下发行信息披露对比19-29
  • 一、核准制条件下发行信息披露的规定与不足19-24
  • (一)核准制条件下发行信息披露的规定19-20
  • (二)核准制条件下发行信息披露的不足20-24
  • 二、注册制条件下发行信息披露的规定与评价24-25
  • (一)注册制条件下发行信息披露的规定24
  • (二)注册制条件下发行信息披露的优势与劣势24-25
  • 三、核准制与注册制内涵的辨析25-27
  • (一)注册制、核准制都需要充分的信息披露25-26
  • (二)注册制与实质性审核并不矛盾26-27
  • (三)对注册制的推崇应着眼于投资者利益27
  • 四、核准制与注册制条件下发行信息披露的差异27-29
  • (一)所针对的对象不同27
  • (二)信息披露的审核内容不同27-28
  • (三)对投资者的重要性不同28-29
  • 第三章 域外借鉴——美国发行信息披露制度29-39
  • 一、充分信息披露与反欺诈原则29-30
  • (一)《1933年美国证券法》确立的充分信息披露原则29-30
  • (二)《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反欺诈原则30
  • 二、《1933年证券法》中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规则30-36
  • (一)注册登记表、招股说明书及一系列配套条例和表格30-33
  • (二)发行信息披露的新方式——《S-T规则》等33-34
  • (三)违反发行信息披露的行政处罚措施34-36
  • 三、《1933年证券法》信息披露的特别制度及新发展36-39
  • (一)信息披露的豁免制度36-37
  • (二)预测性信息披露与安全港规则37
  • (三)发行信息披露新发展——简明英语原则37-39
  • 第四章 注册制条件下发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完善39-47
  • 一、建立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发行信息披露39-41
  • (一)发行信息披露应增强易解性39
  • (二)建立便捷、高效、多元化的信息披露方式39-40
  • (三)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40-41
  • 二、推动发行信息披露监管职能转变41-44
  • (一)全过程的发行信息披露监管41-42
  • (二)注册制条件下的信息披露监管需要“借力”42-44
  • (三)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发行信息披露监管应形成“合力”44
  • 三、对目前发行信息披露立法现状的思考44-47
  • (一)发行信息披露立法分散、效力不高44-45
  • (二)核准制条件下发行信息披露较为注重盈利能力45
  • (三)发行信息披露与上市信息披露等同45-47
  • 结语47-48
  • 参考文献48-52
  • 后记52-5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王啸;;美国“注册制”的四大难题与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思考[J];证券市场导报;2015年01期



本文编号:719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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