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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实践与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7-10-01 14:17

  本文关键词: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实践与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更多相关文章: 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 市场监管 市场准入 投资者保护 救济制度


【摘要】:资本市场是整个金融市场的一部分,是资金的供给人和需求人之间发生体系性、反复性的资金交易的舞台,也是国家经济的核心。世界各个国家关于金融产业以及金融市场的角色有多种争议,特别是世界金融危机以后,为了摆脱危机给资本市场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修改规制资本市场发展的金融法律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韩国政府为了应对这种国际上的潮流和国内的各种需求,促进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与公平竞争、投资者保护,制定了《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简称’资本市场统合法’)》,并于2009年2月。资本市场统合法把之前的《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间接投资资产运用业法》、《信托业法》、《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法》、《有关综合金融公司的法律》等有关资本市场的六个法律整合为单一的法律,把以前按机构和商品为类别的机构性监管转变成按业务种类的功能性监管,扩大金融投资公司的业务领域和金融投资商品的范围。修改后的法律,把先前单一的金融机构转变为一个金融企业集团,从而提高了金融市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但是,在这个法律颁布之后,发生了世界范围的金融危机,韩国也受到了影响,因此有专家质疑综合监管的有效性问题,并提出了修法的意见。当今世界很多经济学者预测不久的将来中国将变成世界金融的中心。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五位大规模资本市场的经济大国,中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从单纯的规模来看,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达到世界第五位,但是如果考虑整个经济规模的话,其在整个经济体系里占有的比例还没达到世界其他国家资本市场的程度。中国资本市场和国际资本市场的关系如今也越来越密切,中国若要成为真正的世界金融中心,需要审视现有的金融体系并进行法律环境的改善。韩国的经济规模虽然比中国小得多,但比中国早一些发展市场经济并与世界接轨,因此,韩国现在在亚洲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韩国经过IMF金融危机后,政府大力发展以银行为中心的间接资本市场为主的金融市场,这种方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活力,限制了金融市场的发展。《资本市场统合法》颁布后,能够促进金融市场中银行以外的资本市场的发展,给整个社会经济提供活力。中国原本是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竞争较晚,但实行市场经济体系之后一直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竞争力逐渐增强,中国资本市场毋庸置疑具有世界上最快的发展速度和较大的发展潜力。但相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速度,其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仍有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快速发展。现在中国金融市场面临的问题与韩国资本市场颁布资本市场统合法律之前出现的问题较为相似,即金融市场主要以银行为中心发挥筹资的作用,银行外金融机构发展较慢,具有社会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融资困难,导致整个金融市场活力不足。中国和韩国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均是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全发展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所以,本论文参考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制定和施行过程当中的经验,与中国的现行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并提供改善方案。本论文从三个层面来考察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现况,提出改善方案,给中国资本市场提供一定的启示,能够让中国资本市场避免韩国走过的弯路,从而更快更好的发展资本市场,与世界资本市场更好的接轨。第一,通过考察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产生和实行过程,研究资本市场法律统合的必要性;第二,研究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内的市场准入、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的现况,提出对中国的有益方案;第三、结合世界金融环境变化,对中国资本市场法规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本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产生。介绍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产生历史,考察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制定背景以及制定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同时全面介绍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内容以及制定意义和主要内容。通过分析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变化,阐述法律统合的必要性。韩国制定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初衷是既要加强金融创新,又要维护金融稳定,所以要重新修订金融监管法律。目前,韩国金融市场是以银行为主的,银行外金融市场的发展不足,导致创新型企业的融资困难。因此,为了促进整个市场活力,满足高附加价值高风险的创新企业的融资需求,资本市场统合法引进了包括主义,让金融投资业者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各种金融商品,同时引进了功能性管制,补充了机构性监管上的空缺。另外,允许金融投资业之间兼业,为金融大型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为了给金融市场提供稳定而充足的资金来源,最重要的是确保家庭中的闲置资本能够顺畅投资到金融市场中。在投资者保护制度缺位的情况下,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投资信心缺乏,影响资本市场融资的效率。资本市场法律统合的最重要目的是强化投资者保护的,如果没有充分保护投资者,资本市场会失去投资者的信赖,没有投资者的信赖就不能被供给足够的资金。所以资本市场相关法律应当加大投资者保护的力度,这也符合世界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从这角度来看,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采取的制度是非常合时妥当的,中国也值得参考。特别是2013年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意味着中国将要转型为与世界资本市场一致的“兼业主义”。这一点需要引起重视。第二章,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发展部分,介绍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在2009年开始施行以后到现在的发展过程。分析研究韩国施行资本市场统合法施行5年以来得到的效果、施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不足之处。参考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和世界资本市场变化趋势,给中国资本市场启示。韩国施行资本市场统合法以后,通过兼营获得协同效应、通过强化投资者保护制度,拓宽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从而激发了市场的活力,增强了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但是还需要在说明义务、利益冲突管制、与其他法律平衡等方面进行改善。世界上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比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也经过了资本市场法律整合的过程才能实现现在发达的金融市场。研究这些金融市场发达国家,我们还可以找韩国资本市场法制改善的不足之处。特别需要的是,构建金融消费者概念。我们一般叫参与资本市场投资的人为“金融投资者”。但是,金融投资者可以分为专门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这一般投资者与持有专门性的金融投资业者相比,获取信息的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是指处于流通过程的最末端、全面负担其商品销售以后的风险的,所以考虑到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买入金融投资商品就像购买一般商品一样承受巨大的风险,为了保护这种处于最末端消费者地位的投资者,应当要树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而保护这些投资者。另一方面,需要建立事后救济制度,这个制度的详细内容,在后面第五章介绍。第三章,资本市场统合法与市场准入部分,研究资本市场统合法规定的市场准入。分金融投资商品的市场准入、金融投资业(机构)的市场准入、金融投资者的市场准入三部分来讲解,考察现行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规定的市场准入,研究通过金融投资业风险管理实现的资本市场稳定化方案,给中国资本市场启示。市场准入可以分为三种,金融投资商品的市场准入、金融投资业(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金融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在“包括主义”确立并施行以后,除了法律上列举的几种被禁止视为金融投资商品的种类以外,持有满足一定条件的商品都能视为金融投资商品,较之以前的范围而言,金融商品的范围更加广泛了。金融投资业(机构),引入了“功能性监管”,按照其功能分投资买卖业、投资中介业、集合投资业、全权委托投资业、投资咨询业、信托业六个行业,同时按照其业务对投资者的影响分为许可制和注册制,影响较大的经过许可才能从事其业务、影响较小的经过注册直接可以从事该业务。最后金融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方面,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把投资者分成“专门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给专门投资者进行投资劝诱的时候免除金融投资业者的各种保护义务(比如,说明义务、适合性原则等),给一般投资者进行投资劝诱的时候赋予严格的投资者保护业务。第四章,资本市场统合法与投资者保护部分,分析现行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规定中的最核心内容投资者保护条款,研究改善方案,给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方向带来一定的借鉴意义。资本市场统合法为了投资者保护有明文的规定,适合性原则、说明义务、投资者广告监管规定、利益冲突防止制度等。以前施行资本市场统合法之前也有相当于适合性原则和说明义务等一系列的概念,但是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导致金融投资业者违反了此义务也没法给其金融投资业者制裁。在制定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时候,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各种投资者保护制度,增强投资者进行投资的信心。另外,在韩国施行有关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时候,发现有几个需要改善的地方,需要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加强投资者保护教育等。给中国提几个建议,需要建立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制度,其中需要借鉴建立投资者区分的制度、构建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第五章,资本市场统合法与救济制度部分,分析现行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救济制度,研究以提高投资者信赖为中心的改善方案,提出中国修改有关规定时能参考的意见。救济制度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现在在韩国对违反资本市场统合法时,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制度不全、民行政方面的惩罚水平较低,以后需要改善。为了法益保护,必须惩罚违反法规的人。但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话,为了进行刑事处罚国家需要承担的费用较大,况且考虑资本市场犯罪的特性,进行经济型的惩罚比较有效,可以更好地防止此后发生同样的犯罪。为了提高监管效率,与公共监管机构相比,需要强化市场内的自律监管功能,能够让公共监管机构有效运营。公共监管机构不能管制整个金融市场,分配给各个有专门性的自律监管机构进行规制的话,能节省时间和费用,得到有效经济性的监管结果。同时为了确保有效的惩罚,以后应该增加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水平,让投资者及时应对资本市场内发生的问题,积极引进举报和奖金制度,避免因为资本市场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而导致制止不及时,从而及时遏制资本市场犯罪行为的发生。笔者的研究想给中国资本市场以下几点的启示。中国参考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首先,需要完善投资者保护,需要将整个资本市场内分散的法律整合为一部法律进行管制。适用“包括主义“,可以覆盖新型的金融商品,对所有商品可以进行管制。第二、为了投资者保护的完善,需要把投资者分为专门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进行保护。考虑到社会资本有限,不必要把资源浪费在专门投资者身上,因为他们有自己把握市场信息能力以及风险管理能力。为了适当的分类和保护,建立一般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之间的身份转移机制。第三、为了救济资本市场上受害的善意的投资者,需要改善资本市场内的规制制度。需要加大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规制,对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震慑。关于这个问题,在本文研究之前,中国的论文只介绍了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内容,而本文介绍了该法产生的背景以及分析制定过程中提出的争论如何反映在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制定上,同时还分析了制定以后到现在经过的时间里发生的问题以及研究以后的改善方案,对该问题进行了创新性研究。为了介绍正确的事实,参考了韩国计划财政部(当时的财政经济部)报道资料和一系列的报告书,掌握了从有制定统合法律论议开始到制定以后施行过程当中发生的争论以及改善方案等的研究资料。同时也参考了中韩两国有关这方面的教材,全面理解有关主体的具体内容。还参考了一些韩国和中国的大学里发表的学位论文和学术期刊,可以更深理解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变化趋势。另外,在韩国发表研究成果的中国学者的文章,给我很大帮助,能够让我更了解中国的现况而找出以后的发展方向。在本论文中还研究了目前韩国资本市场法律上的不足之处,希望通过这个过程能使中国在修改法律的过程中避免发生同样的问题。希望中国通过制定有效的法律,为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实现资本市场快速高效运行。希望韩国的资本市场统合法能够为中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修改提供一定的借鉴,使得中国资本市场呈现欣欣向荣的发展态势。
【关键词】: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 市场监管 市场准入 投资者保护 救济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31.26;D922.287
【目录】:
  • 博士论文摘要2-9
  • abstract9-17
  • 序言17-23
  • 一、研究目的17-19
  • 二、研究范围及方法19-20
  • 三、创新与完善20-21
  • 四、文献综述21
  • 五、用语定义21-23
  • 第一章 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产生23-53
  • 第一节 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制定背景23-28
  • 一、金融监管的意义23-24
  • 二、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制定过程和目标24-28
  • 第二节 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制定过程当中的争议28-31
  • 一、有关金融投资商品的包括主义28-29
  • 二、有关功能性监管29
  • 三、有关扩大业务范围29-30
  • 四、有关强化投资者保护30
  • 五、其他30-31
  • 第三节 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内容特色31-50
  • 一、包括主义31-35
  • 二、功能性监管35-41
  • 三、业务范围的扩展——兼业许可41-43
  • 四、强化投资者保护43-50
  • 第四节 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必要性50-53
  • 一、从资本市场发展角度看50-51
  • 二、从资本市场法律体系角度看51
  • 三、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看51-53
  • 第二章 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发展53-75
  • 第一节 施行资本市场统合法实现的效果53-54
  • 一、确保与先进投资银行同等业务领域53
  • 二、通过兼营获得协同效应53-54
  • 三、通过投资者保护提高资本市场信赖54
  • 四、开发而销售各种新型商品加强竞争力54
  • 第二节 施行资本市场统合法律需要改善的地方54-59
  • 一、说明义务的实效问题55
  • 二、对于利益冲突法律管制有限55-56
  • 三、与其他法律的平衡问题56
  • 四、允许金融商品买卖业和金融咨询业的兼营问题56-57
  • 五、构建金融消费者概念57-58
  • 六、确立事后救济制度58-59
  • 第三节 资本市场法律统合的国际趋势59-70
  • 一、英国59-61
  • 二、澳洲61-63
  • 三、日本63-68
  • 四、美国的金融危机带来的启示68-70
  • 第四节 对中国的启示70-75
  • 一、法体系上的问题(资本市场发展未成熟)70-72
  • 二、规制适用问题72-73
  • 三、规制改善73-75
  • 第三章 资本市场统合法与市场准入75-90
  • 第一节 金融投资商品的市场准入75-79
  • 一、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75-76
  • 二、金融投资商品的种类76-78
  • 三、金融投资商品的包括性定义78-79
  • 第二节 金融投资业(机构)的市场准入79-84
  • 一、金融投资业的定义79
  • 二、金融投资业的分类79-81
  • 三、金融投资业适用的除外规定81
  • 四、金融投资业的监管81-84
  • 第三节 金融投资者的市场准入84-86
  • 一、专门投资者85
  • 二、一般投资者85-86
  • 第四节 对中国的启示86-90
  • 一、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定义86
  • 二、金融投资业(机构)市场准入86-88
  • 三、金融投资者的区分88-90
  • 第四章 资本市场统合法与投资者保护90-115
  • 第一节 投资劝诱监管91-98
  • 一、适合性原则91-93
  • 二、说明义务93-96
  • 三、投资广告监管96-98
  • 四、未邀请的投资劝诱以及再劝诱监管98
  • 第二节 利益冲突防止制度98-105
  • 一、利益冲突类型99-101
  • 二、利益冲突监管制度101-104
  • 三、减少利益冲突的方案104-105
  • 第三节 防止不公正交易行为105-108
  • 一、不公正行为监管的种类105-107
  • 二、因不公正行为导致的制裁107-108
  • 第四节 问题以及改善方案108-110
  • 一、多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108-109
  • 二、投资者保护基金109
  • 三、强化投资者教育109-110
  • 四、谋求实质性投资者保护方法110
  • 第五节 对中国的启示110-115
  • 一、不充分的投资者保护问题110-112
  • 二、需要强化投资者保护112-115
  • 第五章 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与救济制度115-136
  • 第一节 现行法律救济制度(不公正交易规制)115-121
  • 一、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115-120
  • 二、行政责任120
  • 三、刑事责任—违反说明义务或者适合性原则的处罚规定不存在120-121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救济制度121-124
  • 一、金融监督院属下金融纷争调整委员会121-123
  • 二、金融集体“诉讼”制度123-124
  • 第三节 现行法规的问题以及改善方案124-129
  • 一、不公正交易规制中有关不完全销售的规制124-126
  • 二、违反说明义务时投资者承担的举证责任126-127
  • 三、证券集体诉讼的限界127-129
  • 第四节 对中国的启示129-136
  • 一、现行规制的完善129-133
  • 二、强化市场监管机构的功能133-134
  • 三、使用其他手段134-136
  • 结论136-141
  • 参考文献141-150
  • 附录 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大纲150-153
  • 后记153-15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王涛;;美国次贷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投资监管的启示[J];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05期

2 曹红辉;利益制衡与资本市场监管——美国公司财务欺诈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3年09期



本文编号:95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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