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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定税率征收率_关于税率法定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6-11-10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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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率法定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6-8-30 1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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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5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增加了税率法定的内容,税率法定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虽然税率法定写进了《立法法修正案》,但是借于过去税收法定的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本文试分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并提出对落实税率法定一些对策。

  关键词:税收法定;税率法定;限制行政权力
  一、税率法定
  《立法法》实施近15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立法工作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其2015年3月迎来首次修改。这是对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等提出的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等等的贯彻和落实。特别是立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税率法定原则①。
  (一)税率法定原则
  税率法定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细化,是指税率的确定只能由法律规定。被西方税法学界视为现代税法最高原则的税收法定主义,一直作为税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受到推崇,,更有学者将其与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主义”并称为现代法治的两大枢纽。②其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等内容成为应有之意。③然而,之前很多行政机关认为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只有税收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事项,而税率等其他方面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事项。
  税率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有:1.没有税率法律的依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税,公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立法法修改后,行政机关将由原来的即是税率制定者又是税率执行者的双重身份向单纯执行者身份有益转变。2.国家征税的税率所依据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其他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3.各征税机关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进行征税。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进行征税,而是按照“部门”规定或者随意征税,那么不论征税机关对纳税人多征一分钱或者少征一分钱的税都是违法的,征税机关只能依照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税率进行征税。
  二、与税收法定相对应,税率法定后仍可能存在的问题
  立法法修正案将税率纳入了《立法法》第8条,说明以后税率只能由法律设定,不能由行政法规等下位法进行设定,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一大进步。早在《立法法》颁布时,税收的立法权就被写入第8条,即税收法定。但是,15年来,其结果怎么样呢?袁明圣教授对税收立法的落实情况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不少的违法问题,主要包括:1.税收行政立法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如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部分税收行政法规无上位法依据、越权立法及违法立法等。2.特别授权立法行为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以下称为“决定”);3.部分税收立法的内容明显与国家立法相抵触。④
  笔者对税收法定存在的问题认识主要如下:1.决定存在不合理的问题。该《决定》只有对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按照如今的标准,授权立法不仅仅包括授权的对象、范围还应当包括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⑤。2.《决定》授权最高行政机关仅能“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但是国务院关于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却以“暂行条例”等大规模的存在,而不见“草案”,并且这些“暂行条例”等没有注明其立法权限的来源,这是不是可以认为这些“暂行条例”的制定机关――国务院的违法立法呢?3.国务院越权立法。该决定只授权国务院进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这二个方面的立法,但是国务院却制定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称为《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首先,很明显个人收入调节税不属于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也包含有个人所得税、关税等非工商税的征收与管理和程序性规定也不属于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4.部分国务院制定的税收立法与法律相抵触。在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为《个人所得税法》)与1986年颁布及1993年被废止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在这二者共存的1986年至1993年间存在不和谐。首先,笔者不认为这是二种不同性质的税,本质上是一种税,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与个人调节税不同的仅仅是起征点和税率,这二个名称上不同的税在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等方面的规定基本相同。其次,即使退一步讲,认为这是两种不同的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是一种不属于国……剩余内容,请点击下方按钮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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