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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湿地保护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4-07-03 01:53
  城市湿地是指城市区域之内的海岸与河口、河岸、浅水湖沼、水源保护区、自然和人工池塘以及污水处理厂等具有水陆过渡性质的生态系统。城市湿地也被称为“城市之肾”,可见城市湿地对于城市这个机体来说无比重要和宝贵。城市湿地之所以得到这个美誉是因为他众多的生态服务功能:蓄水防洪、净化污水的环境调节功能;调节区域气候、保持生物多样性的生命支持功能;休闲娱乐、景观美学等社会文化功能。在保障城市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决定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湿地已被看作是城市生态基础设施或绿色基础设施之一。 然而由于大规模的围湖造田运动,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在开发过程中对城市湿地的价值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城市湿地大面积减少;污染加剧,生态环境质量下降;生物多样性受损等等一系列问题。现有的法律已不能有效调节与城市湿地相关的各种法律关系,因此完善城市湿地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推进我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应该更加注重城市湿地在改善城市环境方面具有的独特的功能。作者在阐述城市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我国城市湿地保护立法概述
    1.1 我国城市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1.2 我国城市湿地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1.3 国外城市湿地保护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2 我国城市湿地保护立法的基本理论
    2.1 城市湿地保护立法的目的与任务
    2.2 城市湿地保护立法的意义
    2.3 我国城市湿地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 我国城市湿地保护立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
    3.1 城市湿地的概念
    3.2 城市湿地的生态功能及价值
    3.3 我国城市湿地的分类
    3.4 我国城市湿地保护立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
4 我国城市湿地保护立法的构建设想
    4.1 我国城市湿地保护的主体制度架构
    4.2 明确城市湿地保护的措施
    4.3 规范城市湿地保护的监督机制
    4.4 我国城市湿地保护的法律责任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400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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