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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法规的时效性与立法后评估

发布时间:2021-03-12 09:30
  地方人大根据《立法法》制定的地方法规,应当具有合法性、时效性;随着涉及地方法规的有关上位法的立改废,以及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法规出现时间因素造成的合法性不足或者与社会转型不相适应,应当通过及时、有效的立法后评估促进地方法规的修订,推动地方法治建设。 

【文章来源】:安康学院学报. 2019,31(0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地方法规的时效性困局
    (一) 上位法的变化导致地方法规条文滞后
    (二) 地方法规落后于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
二、立法后评估有助于地方法规的及时更新
    (一) 立法后评估有助于保障地方法规的合法性
    (二) 立法后评估有助于提高地方法规的时效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地方立法应坚持必要性原则[J]. 陈伟斌.  创新. 2015(02)
[2]下位法尾大不掉问题的解决机制——“新上位法优于旧下位法”规则之论[J]. 杨登峰.  政治与法律. 2014(09)
[3]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更好保障民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公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J]. 杨传堂.  中国公路. 2014(11)
[4]立法追求各方利益的和谐[J]. 王腊生.  中国人大. 2006(01)

硕士论文
[1]我国地方人大立法后评估相关制度研究[D]. 程慧.华东政法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07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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