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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3-24 18:54
  行政立法后评估是行政立法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始于本世纪,在理论和实践经验方面存在不足。本文在探讨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概念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现状,提出了从构建多元的评估主体、明确评估对象的范围、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选择合理有效的评估方法、规范评估程序、完善好相关的配套制度等六个方面来完善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界定
二、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评估主体的多元性有待提高
    (二) 评估对象的准确性有待把握
    (三) 评估指标的内容有待细化
    (四) 评估方法的科学性有待完善
    (五) 评估结果的公开运用有待保证
三、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对策
    (一) 构建多元的评估主体
    (二) 明确评估对象的范围
    (三) 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
    (四) 选择合理有效的评估方法
    (五) 规范评估程序
    (六) 完善好相关的配套制度



本文编号:3769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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