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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同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5 20:27
  在大湾区的整体融合中,必须法治先行,只有解决区域法治冲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粤港澳协调发展的瓶颈问题,让大湾区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引擎,带动国家区域发展。在面对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种法律体系,且地方主体权限不同及经济互补性减弱的情况下,需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区域协同立法经验,从立法协同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与探索。坚持"一国两制"、以经济发展为主导、"求同存特"等原则。在立法协同路径上,通过建立立法协调机构到制定统一的"示范法",逐步开展与仲裁一起稳步推进,为将来台湾地区的回归及与内地的协调发展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同建设难点
    (一)粤港澳存在一个国家,两种社会制度,三种法域的独特政法现状
    (二)粤港澳三地法治建设不均衡,立法协调难度大
    (三)行政级别与主体权限不同,协商缺少统一的法律规范
二、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同原则
    (一)“一国两制”原则
    (二)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的原则
    (三)“求同存特”原则
三、国内外区域立法协调模式及启示
    (一)国与国之间的立法协调模式——欧盟一体化经验
    (二)美国旧金山大湾区立法模式
    (三)国内区域协同立法的有益探索——长三角区域协作立法模式
四、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同机制构想
    (一)设立区域立法协调机构
    (二)通过制定“示范法”来统一和协调法律法规冲突
    (三)在立法协调的同时不断完善仲裁联盟,使仲裁联盟成为世界级区域仲裁的典范
    (四)针对重点领域开展协同立法
    (五)推进区域技术协同立法
    (六)应用冲突规范选择来解决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法规冲突
        1. 行为地法规则
        2. 相对人户籍或住所地规则
        3. 法院所在地法
        4. 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84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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