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4-01-24 18:10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有效评价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实施情况,提升行政立法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实现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从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但是,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该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评估主体具有垄断性和单一性,评估原则不够统一,评估方法缺乏逻辑性和创新性,评估过程中公众参与不足,对评估结果的回应也不够积极。我国应当采取对策完善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如构建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模式,构建统一、全面的评估原则,推动评估方法的创新,加强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并强化行政机关对评估结果的回应。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可以有效评价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
(二)可以有效提升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质量
(三)有助于实现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实现立法的民主化
(四)有助于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二、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主体具有垄断性和单一性
(二)缺乏统一的评估原则
(三)评估方法缺乏逻辑性和创新性
(四)公众参与不足,对评估结果的回应不够积极
三、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多元化主体模式
(二)构建统一、全面的评估原则
(三)评估方法的创新
(四)加强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并强化行政机关对评估结果的回应
本文编号:3884225
【文章页数】: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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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可以有效评价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
(二)可以有效提升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质量
(三)有助于实现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实现立法的民主化
(四)有助于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二、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主体具有垄断性和单一性
(二)缺乏统一的评估原则
(三)评估方法缺乏逻辑性和创新性
(四)公众参与不足,对评估结果的回应不够积极
三、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多元化主体模式
(二)构建统一、全面的评估原则
(三)评估方法的创新
(四)加强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并强化行政机关对评估结果的回应
本文编号:388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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