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地方立法研究——基于20个城市的地方性法规分析
发布时间:2024-02-24 23:10
分析我国20个城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发现,各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在分类标准、主体、收费、奖励四项基本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针对地方分类标准不统一且变动频繁、参与主体分工不合理、收费模式混乱、激励机制发挥作用有限等问题,通过总结分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地方立法的不足之处,提出制定国家层面的生活垃圾分类专项立法、统一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类别、重构各主体的法律义务、制定基本的收费模式,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奖惩制度具体化等国家和地方未来完善立法的路径。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立法现状
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制度构成
(一)分类标准制度
(二)主体制度
第一,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制度包括两方面。
第二,在参与对象的规定方面,20个城市的政策文本中基本都有关于政府监管、公民参与,以及市场监督的条款,其中政府监管的条文数占比最大。
(三)收费制度
(四)奖惩制度
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立法难题
(一)地方分类标准不统一且变动频繁
第一,各地方城市分类标准不统一,包括垃圾的基本类别名称不统一和每个基本类别下的垃圾范围不统一。
第二,垃圾分类标准变更频繁。
(二)参与主体分工不合理
(三)收费模式混乱
(四)奖惩机制发挥作用有限
五、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未来立法启示
(一)制定国家层面的生活垃圾分类专项立法
(二)统一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中基本类别
(三)重构各主体的法律义务
(四)制定基本的收费模式
第一,分类收费体现了科学性。
第二,符合立法趋势。
(五)生活垃圾分类奖惩制度具体化
第一,在奖励制度方面,立法中要注意避免过于宏观、笼统的规定。
第二,在惩罚制度方面,加大惩罚力度可以有效实现垃圾分类的效果。
六、结论
本文编号:390970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立法现状
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制度构成
(一)分类标准制度
(二)主体制度
第一,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制度包括两方面。
第二,在参与对象的规定方面,20个城市的政策文本中基本都有关于政府监管、公民参与,以及市场监督的条款,其中政府监管的条文数占比最大。
(三)收费制度
(四)奖惩制度
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立法难题
(一)地方分类标准不统一且变动频繁
第一,各地方城市分类标准不统一,包括垃圾的基本类别名称不统一和每个基本类别下的垃圾范围不统一。
第二,垃圾分类标准变更频繁。
(二)参与主体分工不合理
(三)收费模式混乱
(四)奖惩机制发挥作用有限
五、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未来立法启示
(一)制定国家层面的生活垃圾分类专项立法
(二)统一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中基本类别
(三)重构各主体的法律义务
(四)制定基本的收费模式
第一,分类收费体现了科学性。
第二,符合立法趋势。
(五)生活垃圾分类奖惩制度具体化
第一,在奖励制度方面,立法中要注意避免过于宏观、笼统的规定。
第二,在惩罚制度方面,加大惩罚力度可以有效实现垃圾分类的效果。
六、结论
本文编号:390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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