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控烟立法管控的争议与选择
发布时间:2025-01-09 00:16
电子烟是否以及如何纳入公共场所立法管控渐成热点问题。就立法而言,需要面临各类争议与选择。在动因上至少有事实与技术两方面的考量。在管控的方式上,主要存在源头控制与行为控制两类立法方式。杭州市采用实质性判断标准对电子烟雾管控进行了制度设计,为其他城市修法提供了参照。对于电子烟是否属于烟草制品还是其他制品等问题的辨析将会影响到各个地方立法的选择。控烟需要社会共治,主体、规范载体、手段措施应多元化,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立法管控也不例外。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立法动因
1.1 事实性考量
1.2 技术性考量
1.2.1 有无上位法依据
1.2.2 有无其他城市的先行立法经验
1.2.3 以问题为导向的科学立法
1.2.4 对立法修订资源的有效利用
2 比较借鉴
2.1 源头控制
2.2 行为控制
3 辨析与选择
3.1 电子烟纳入立法管控的杭州思路
3.2 共性与特色
4 总结与反思
本文编号:4024844
【文章页数】: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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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动因
1.1 事实性考量
1.2 技术性考量
1.2.1 有无上位法依据
1.2.2 有无其他城市的先行立法经验
1.2.3 以问题为导向的科学立法
1.2.4 对立法修订资源的有效利用
2 比较借鉴
2.1 源头控制
2.2 行为控制
3 辨析与选择
3.1 电子烟纳入立法管控的杭州思路
3.2 共性与特色
4 总结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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