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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生态补偿的实践反思与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5-01-14 08:06
   跨行政区生态补偿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对环境保护正外部性的激励,契合了整体主义理念下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有利于实现区域共建共治共享以及协同发展。实践中跨行政区生态补偿存在诸多偏差,如补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错乱,混淆补偿的性质,补偿依据不合理等。因此,今后应完善立法,规范跨行政区生态补偿的制度设计,明确跨行政区生态补偿是受益地区对保护地区的补偿,补偿的性质是一种激励机制而不是惩罚机制或者赔偿机制,且应将环境污染治理的义务排除在跨行政区生态补偿的范围之外。合理化补偿的标准和依据,实现从依据监测结果到转变为对正外部性行为的补偿,通过激励环节的提前达到强化激励的作用。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生态补偿与跨行政区生态补偿
    (一)生态补偿含义。
    (二)跨行政区生态补偿含义及意义。
二、跨行政区生态补偿的实践探索
    (一)跨地区生态补偿的实施现状。
    (二)跨地区生态补偿的立法现状和相关政策。
三、跨行政区生态补偿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补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错乱。
    (二)混淆补偿的性质。
    (三)补偿的依据不合理。
四、完善跨行政地区生态补偿的建议
    (一)明确跨行政区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主体。
    (二)明确跨行政区生态补偿的性质。
    (三)合理化补偿的标准和依据。



本文编号:4026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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